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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案以案说法:出轨应赔偿,这理解是错的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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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发了一条微博:宝马离婚案应该是严重超期了吧?

 


我这一吼,两天后,2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现在佩服我,崇拜我了吧?呵呵!本律声音的力量向来不可小觑。

 

对判决离婚的结果,网友们普遍不感到意外,说实话,闹到如此沸沸扬扬的离婚,如此大的轰动和关注,我估计中国5000年的历史上都没有过,法院不判离婚确实说不过去了

 

但网友对判决中这么段话多少有点不解: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都认定有婚外不正当关系(出轨),咋也没赔偿?难道出轨不出白不出?

 


恰巧微博上有粉丝问我:庄律,普及一下,婚内与他人性交不同居,有没有哪条法律可以维权。在此我就一并就这个话题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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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知道,出轨和赔偿的关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和同居情形是存在损害赔偿的,但这种赔偿必须在离婚时。配偶在外和他人搞同居,另一方只要赔偿,不要离婚,这诉求是没办法得到支持的。同时要注意,损害赔偿是针对重婚和同居的特定出轨情形,除此以外的出轨情形,是得不到赔偿的。

 

出轨,除了同居和重婚,还有一夜情、性交易、同城速配等,形式多样,本律不是出轨这方面的实战专家,举不出更多形式,网友们可自行发挥。

 

想起多年前一件事,一男青年到我办公室,神色张皇,惴惴不安。前段时间,他玩qq时,突然看到多年不见的女同学发了一个感慨,他便关心地问了句:究竟咋的啊?于是便聊起来,恰巧女同学这天入住在男青年所在城市的酒店,于是男青年来酒店看她,不知是酒意朦胧,还是情到深处,两人发生了一夜情。

 

过段时间,女同学打电话给他,说要来找他,他问有啥事,她说有了。男青年第一次搞外遇,经验不足,很快他老婆便知道了。于是他内外交困,整个人崩溃了,女同学催问怎么办(其实明白人都懂,怎么办就是花银子的问题),老婆这头要死要活要离婚,并且还要赔偿。

 

男青年这次艳遇就是出轨,属于出轨中的一夜情,这种情况离婚时是不存在赔偿的。当我告诉他这个情况时,六神无主的他多少有些宽慰了,但愿他今后在漫漫人生路上能够知错就改,不要为快活一阵子,坏了一辈子。很想送一些人这样的一句话:低级的欲望,通过放纵即可获得。而更高级的欲望,却需要通过克制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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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宝马案,法院认定宝马案中的马蓉有婚外不正当关系即出轨,但这种出轨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同居情形,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的同居是如此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打破砂锅问到底。既然同居要求有持续性,持续多长时间呢?这个真的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要以为法律会囊括生活的一切,永远办不到。如果真的能办到,法官、律师都得下岗了,都有条条框框规定,直接照搬就是呗,要啥法官、律师搜肠刮肚、绞尽脑汁啊!

 

对这个持续时间,有说三个月,有说6个月的,还有的认为无需一个具体明确的时间,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说法不一,比如广东高院认为持续期是3个月。


 

显然法院认为马蓉是有出轨,但这出轨没有“形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只要出过轨的人都知道,有一定身份和知名度的人,真的不太方便婚外同居的,只能是非常隐秘,偶尔有之,想“持续、稳定”几乎不可能的。还是做个普通人好吧?普通人做这事比名人方便的多。

 

据说,出轨中的这种偷偷摸摸胆战心惊的感觉很奇妙,曹雪芹在《红楼梦》就曾有过描述: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着。

 

有人会问,有私生子是否就能证明同居?非也,同居关键是看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私生子并非决定性证据。比如像上文提到的男青年一炮而中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同居,即使有了私生子,也不能认为是婚外同居。

 

综上,马蓉和他人的不正当关系仅仅是不正当关系而已,可受道德谴责,不能构成《婚姻法》中的同居情形,所以,王宝强对马蓉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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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答粉丝提出的问题。如果配偶在外不是同居,比如就是约约炮而已,另一方有办法维权吗?其实这个问题也是个伪命题,关键还是看你想不想和他继续过下去,如果你不想和他过下去,损他的办法多的是。如果你想和他继续过下去,啥办法也没有。

 

你想损他,先看看他个人情况,比如是否共产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什么叫“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怎么来?你把他搞的人尽皆知,彻底搞臭,不就是不良影响了嘛!还要我怎么说?

 

再比如公务员出轨,依照《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如果既不是共产党员,又不是公务员,看他是否国企人员……如果什么抓手都抓不住,可以上网曝光,但上网曝光可能会涉及侵权,但你想想,他有出轨的胆量,你连曝光他的胆量都没有,这就找到他出轨的理由了:因为他知道你不敢对他咋样。

 

总之,办法是有的,关键看你拿得出拿不出。但要提醒的是,如果你压根就不想离婚,这样损的做法实际上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后弄得里外不是人,还是安安静静做个怨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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