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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张扣扣塑造成侠义忠孝英雄的人,是些什么样的人?

2018-02-20 7维 法之剑

汉中突发三人被杀的惨案,险些灭门!


此事立即引发强烈关注,更是在网上瞬间掀起轩然大波!


血案发生后,立即在网络上流传二张手机的截屏:

开始为本案的复仇的正义性进行谣言铺路!


他们关心的重点不是杀人凶手有多残忍,而是有律师、公知们集中火力,认为这是血性复仇,合乎人性、合乎情理、合乎自然法则。甚至有律师公然要求无罪释放杀人凶手!


这些网络上的套路与趋势,让人无法不去想去年某谣媒炮制的“辱母杀人案”,特别是造谣出来的JJ煽脸细节,成功的煽动起不明真相群众的沸腾的“民意”!


无中生有,隐藏真相,煽动舆论,就是这种套路!


而此次炒作汉中杀人案,依然是这样的套路。而且以此传言为据,诋毁中国司法黑暗,对方黑恶势力、欺压良善。所以,杀人犯张扣扣成功被塑造成为为母复仇的大英雄!


于H也是这样被塑造成一个为母杀人的英雄!


这两张截图中,传达出关键几点:


一、杀死张扣扣母亲的是老三,当年是20岁出头;

二、对方直接下杀手,杀死张扣扣母亲;

三、因腐败,杀人凶手交了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直接放人;

四、张扣扣没有杀死在场的女人和孩子;

五、1996年,当时没有什么法律;


由此,一个村霸欺压草民、司法腐败放纵杀人犯罪的天大冤案横空出世了!一个10岁少年隐忍22年后报杀母之仇、让人感动的荡气回肠的复仇故事完美诞生了!一个国家司法极度腐败、人民伸冤无门只能通过复仇自我救济的、反抗腐败、反抗体制的正义英雄塑造成型了!


这与于H杀人案突然变成辱母杀人案何其相似?


只是,1996年,中国如何就变成了没有法律?这个才是此次张扣扣杀人后变成英雄的关键!细思让人倒吸凉气!


真相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当年的判决: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


辩护人吴兴红,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向前,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兴红、齐向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刘永生

审  判  员:王汉娉

代审判员:王志钢

书  记  员:袁小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这是一份明确的判决,关键几点:


一、这是一起非常清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并非故意杀人;

二、故意伤害的是老三,并非老二;

三、故意伤害的老三王正军时年未成年,且属在校学生;

四、没有什么村霸,这是一起因宅基地纠纷恶化引发的惨案;

五、被害人即张扣扣的母亲侮辱、打人在先、有错在先,并非王正军无故行凶;

六、王正军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年,远非谣言所指的司法腐败、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是直接放人。


所有的炒作、所有的指责、所有的谣言,土崩瓦解了!只是此事让人细思极恐!


22年前的这起案件,张扣扣母亲被王正军一棍打死,无论对于张扣扣的母亲还是年幼的张扣扣都是人生悲剧。对于伤人的王正军而言,这一棍下去亦是悲剧!


伤人害命,如冤冤相报,何时能了?


不少网民看到这炮制的新闻,均说大孝在心,大仇铭记,以命雪恨是快意人生、是人生乐事、是英雄壮举、是道德楷模!


只是张扣扣死去的母亲,何尝不是希望他能好好的活着?


法治社会,只能用国法,绝对不能允许私刑!私刑是法治的天敌私刑复仇意味着没有休止的互相杀戮!最终意味法治的崩塌、社会的失序与混乱!


私刑之下,人皆可危!


多少人在煽动报复,鼓吹人性复仇,把人套进解不开的死结,放大社会的不平等,把复仇吹嘘成抵制司法之绝佳方案,有人想利用这个事情作爆发点,则属别有用心。


即使心怀仇恨,也只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报仇杀人,即使让人同情,也决不能公然歌颂,更不能视之为英雄!


最无耻当数任何人一旦反对,他们立即扣上“死的如果是你的母亲”这一终极道德绑架,与去年于H杀人案套路一模一样!


报复杀人者,不是英雄!是仇恨社会逆天行事!


更让人警惕的是,当年鼓吹未成年犯罪减轻处罚、保护未成年人的,与今日无视王正军是未成年人的是同一伙人!


法治与道德,永远不是这伙人的目标,只是他们可资玩弄的手段!


遥想二千年以前,商君在秦国变法之初,秦国民风尚武、私刑寻仇成风,造成民间私斗高发、伤人无数、乡里动荡仇恨,更是造成社会根基不稳!商君为塑造法治、禁绝私刑,动用铁腕,用杀人刑罚方才杜绝了民间私刑械斗!社会代价何其高昂?而私刑杜绝之后,法治思想深入秦国朝野。有此法治根基,才有了秦国奋六世之余烈,社会稳固有序、国力大强,终灭六国,一统华夏之伟业!


而今,在建设法治中国关键进程之时,竟有律师、公知甚至是法学家鼓吹私刑、鼓吹复仇,其心其意决不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破坏中国难得的法治之根、抹黑中国日渐完善之司法、搞乱中国稳定之社会!


于H杀人最终变成防卫过当,为复仇母亲受辱的道德成功绑架了中国法律,法治原则惨遭破坏。而今如果张扣扣杀人再次因编造的谎言得以以为母复仇绑架中国法律,变成道德楷模、英雄传说,中国的法治甚至于中国的道德都将陷入万劫不复!


善良而单纯的国人啊,你们在快意的表达张扣扣所谓的快意恩仇的同时,可谓想过你们再次变成了一颗颗的棋子?再次被一个谎言欺骗?你们可谓记住:没有理智的善良其实是最大的恶?


先让真相的子弹飞一会儿,真的有那么难吗?


最后请记着:法治,才是保证你我安全与自由的根基!


文章来自微信公众号7维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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