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老师和学生拍低俗照被解聘,学校做法是否合法?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25日,颍州区教育局发布消息:收到阜阳市教育局转来关于汇鑫小学某教师与身着内容低俗上衣学生合影事件后,我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汇鑫小学几名学生从网上定了一套内容低俗的黑色体恤拍摄毕业照,并邀请该校外聘教师一同拍照。该教师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行为,反而和几个孩子合影并发到网络上,引起网友较大反响,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教师形象,违反了相关规定。

                 

该教师现已作出深刻检查并向家长道歉。经研究,汇鑫小学对涉事老师予以解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举一反三,加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所有教师(包括外聘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这是什么情况呢?据微信公众号“廉政空间”上的文章,6月24日下午开始,一张小学生与女教师的合影在阜阳朋友圈流传。阜阳市汇鑫小学年级学生穿着一套“吃喝嫖赌 坑蒙拐骗偷”低俗内容上衣合影,老师不但没有阻止,还很开心的与同学合影。后来,照片从朋友圈流传到了微博上,立马引起轩然大波。

 


现在的领导,一怕闹,二怕网。这网络上一旦锣鼓喧天,领导立马就心惊肉跳。照片上网后不到24小时,区教育局即发布了处理信息,应该来说这舆情应对速度和能力还是及格的。

 

但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从这两、三百字的消息里仍读出了那么一点权力任性的味道。

 

该女老师在低俗照片上网后,很快就写了诚恳的忏悔道歉,向家长道歉,向老师这个职业道歉,态度是极为诚恳的。在老师作出诚恳道歉的情况下,涉事学校居然给老师一个改正的机会都没有,直接解聘,道理何在?这个道歉白道歉了?

 


女老师和学生拍低俗照,老师固然有错。但六年级的学生岁数也不小了,善恶美丑认知多少也有了,难道学生没错?学生家长给学生买这些奇装异服,家长难道没错?老师和同学在学校公开拍低俗照,学校领导监管难道就没问题?最后将这板子全打在涉事老师身上,我觉得似乎不公平。

 

从区教育局发布的信息看,该教师是“外聘教师”,我在网上查阅了“外聘教师”的定义,没有权威说法,大概意思是:为弥补学校师资力量不足,聘请校外有教学资质的教师来校授课,这部分教师一般在本学校有编制。显然外聘教师不是“体制”内教师,尽管不是体制内,但既然在学校任教,也和学校发生了劳动关系,理应享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故外聘教师仍是“正式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执行。

 

对此《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法》也有关于解除员工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从以上规定看,解除员工的前置程序是经过工会。不经过工会的单方解除是不合规范,或者说是不合法的。对外聘教师的解除同样得依照以上程序。该学校做到了吗?24日事发,25日即单方解除,解除的前置程序真的履行了吗?前置程序效率如此之高?笔者存疑。

 

根据教育局发布的信息看,该女教师解除的原因是“严重影响了教师形象,违反了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此说辞理由不充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对于该女教师的解聘应当依据上述(二)项情形,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予以解除。女教师和学生们仅拍了一张不适当的照片就到了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度了?我看不至于。


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汇鑫小学有没有将关于解除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在教师入职时告知外聘教师?问题很多啊。

 

为了“平息民愤”、消除舆情,动辄就开除员工,我认为不是一个有担当的领导。何况该事件并非“民愤极大”,何至于解除老师呢?也许老师在合影时,也是迫不得已的:9个人高马大的学生来请老师合影,年轻的女老师能有多大的威严批评和拒绝学生。现在学生的情况明白人都知道。

 

我听一个老师对我说过这么个事,说现在的学生喜欢玩电脑,一些小学生居然敢在下课时间到老师办公室要求玩电脑,某天这个老师拒绝了一个学生的要求,第二天发现自己的茶杯里被倒了一杯尿。你说现在的学生还敢管吗?你要是管狠了,他玩个跳楼,学生家长不会把板子打自己身上,就知道到学校拉横幅,千错万错都是学校老师的错,唯独不是自己的错。

 

别把过错让一个人扛,老师也应该得到温柔的善待,哪怕她是个“外聘”的。人家拿着在编教师几分之一的工资,却干着同样的事,给人家留条活路真的那么难吗?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感谢中国人民的好老师——特朗普

刚刚:又是一个大老虎审查了!

今年调整养老金,这些事你应该知道!

生死关头,他毫不犹豫:豁上我这把老骨头也要救这孩子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老话现在还管用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