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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砍人的昆山龙哥反被杀:电驴哥是不是为民除害?

法之剑 2021-06-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南通张卫斌 Author 张卫斌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刑事案,“宝马纹身男”刘某某(36岁,绰号“龙哥”)持刀砍向骑车男子于某某(41岁,本文简称电驴哥)。


监控视频显示,刀是刘某某从其所乘宝马车中取出的,在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刀落在地上被于某某抢到。于某某朝刘某某腹部连刺两刀致其倒地。在刘某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某朝刘某某再砍三刀。刘某某跑向宝马车,于某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另有现场图片显示,刘某某浑身是血,侧身躺在路边的草地上。有目击者称,当时刘某某还大喊了几声救命。不久,于某某也回到宝马车前,神情呆滞,直到警察到来。

有媒体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证书,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昆山警方的案情通报寥寥数语,孰是孰非尚不好妄下结论。

不过,网上围绕该案的讨论已经沸腾。

焦点之一:

杀死昆山龙哥的电驴哥是不是为民除害?

焦点之二:

电驴哥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第一个问题不难回答。

如果放在封建社会,电驴哥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为民除害。

水浒里面有个好汉杨志,为三十六天罡星之一的天暗星。因为脸上有一块青色的胎记,江湖上人称青面兽杨志。

杨志也有失魂落魄的时候,只能在街上卖家传宝刀,不料遇上了类似昆山龙哥这样的泼皮牛二,想不给钱就拿走杨志的家传宝刀。

一身武功的杨志,怎么可能忍气吞声受地受一个痞流氓的羞辱?于是,不可避免发生了一场斗殴,当时的场面和昆山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的这场打斗基本相似。

占据正义的杨志在打斗过程中失手杀死了牛二。这个牛二呢,因为平时的表现和龙哥很类似,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因此,杨志杀了泼皮牛二,当地的老百姓拍手称快,一致认为杨志是为民除害。

那么,杨志后来有没有吃官司呢?

很遗憾,即便杨志为民除害,老百姓也由衷的感激还出面替杨志作证,甚至还发起了“轻松筹”,集资为杨志去官府打点。最终,杨志虽然免除了死罪还是被刺配到北京大名府充军。

可见,即便是为民除害,即便是疏通了关系,在大宋王朝的“正当防卫”也是要吃官司的。

你也许要说了,现在是依法治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来了,昆山电驴哥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呢?

目前法学专家也持不同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刘某某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刘某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回到车里取刀的行为,于某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刘某某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危险性来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刘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扑,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认为,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邓学平表示,本案的关键信息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比如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如果综合考量,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不难看出,电驴哥最终怎么判,尚有争议,争议还不小。

对电驴哥不利的是,包括第一财经日报等在内的不少媒体都在微博发文《100起刑事案的判决告诉你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文章通过分析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会发现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对电驴哥比较有利的是,2016年发生的4·14聊城于欢案,对本案具有参考意义。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推翻了一审关于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认定。

最高法官网去年6月25日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德咏的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文章呼吁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文章认为,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一是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三是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

文章指出,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政策宣示。针对当前存在的见死不救、遇难不助等突出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高尚行为,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对于公民通过正当防卫自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一贯立场。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综上所述,电驴哥的行为应该是为民除害,即便是被判刑,也不会太重,甚至有可能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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