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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以人查房”,是利还是弊?

宋建芬律师 法之剑 2021-06-17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登上法律界热搜头条,特别是律师界一片欢呼。原因就是该法院作出一个案件的判决:判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向律师提供“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我也是一名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占很大一部分,也经常为我的当事人不能查询到配偶在外私自购房的证据而绞尽脑汁、出谋划策。但是,允许“以人查房”,真的将会贻害无穷。

 

允许“以人查房”,受害的首先是下面这些人。


一、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

 

因为工作性质,接触的群体都是矛盾激烈冲突者,这个群体,有受害者,也有蛮不讲理、践踏法律的犯罪分子,甚至有亡命之徒。哪怕只是民事案件,诉讼的结果也有胜诉败诉,可以和解调解结案的毕竟是少数。


败诉一方,明事理者会按照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藩蛮不讲理者,会怀恨在心,伺机非法报复,只有千年抓贼哪有千年防贼的,那可真是防不胜防。可以“以人查房”,那可不仅仅是泼油漆的事了,连带威胁到家人安全,引发的极有可能是极端恶性社会事件。反正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烂命一条的人最“勇敢“,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也。


 二、律师及法律从业人员

 

律师群体先不要为自身的“调查取证权”欢呼雀跃。无赖当事人那才是心头大患。



诉讼有风险,哪怕委托合同写得清清楚楚,签订合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风险事宜。但官司败诉,把不可控的诉讼风险归咎于律师、迁怒于律师的人也大有人在。如果你作为律师,不幸遇到这样的无赖当事人,还能查到你的房产住址。你还能为这“以人查房”的“调查取证权”欢呼得出来吗?

 

三、已经离婚的人士

 

很多婚姻,都是诉讼离婚,原因就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肯离婚。被离婚一方会意难平。如果离婚之后,其生活工作又诸多不顺,心态性格扭曲,走向极端。通过“以人查房“,得知前夫(妻)的新住所,三天两头打上门去,这日子还能不能过了。


四、生活工作中遭遇垃圾人的朋友


社会很多垃圾人,一句话、一件事甚至是一个眼神,就可以引爆这些垃圾人的“满腔怨念”,那杀伤力可是杠杠的。知道住所,那后果简直是不堪设想。最典型的就是极端“医闹”分子。

 

五、被婚外情人逼宫的原配

 

很多婚外情,很多时候男方通常是抱着寻求刺激的心态,希望“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可以一辈子瞒着原配。无奈,事态发展往往失控,因为婚外情人慢慢地会得陇望蜀,不再满足于得到的物质,还希望有名分、婚姻和家庭。


为了逼宫上位,不少婚外情人费尽心思,希望可以找到原配,骚扰原配正常生活,对原配羞辱、漫骂。有小三为了得知原配的住址,煞费苦心从男方处套到原配电话,然后冒充快递公司给原配打电话,套到了原配家庭住址,之后打上门去打闹。

 

如果可以“以人查房“,哪怕是需要法院的诉讼补充证明,这些婚外情人们完全可以轻松收集到她们所需要的信息,毕竟,搞一起虚假诉讼的成本是很低的嘛。



综上所述,“以人查房“的开放,真是需慎重。

 

政策不同于法律,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

但是,一项政策的调整,肯定是有其深层原因所在。查询房产信息,从之前的”以人查房“,到只允许有条件的”以房查人“,已经可以说明,”以人查房“真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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