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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不再苍白,侮辱英雄将让你付出沉重代价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8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看到微博账号“石家庄网警巡查执法”发的微博: 9月27日下午,一条由经过认证的官方微博@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 发出的恶搞三位英雄烈士的微博,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石家庄网警在发现上述涉嫌恶搞英烈的违法信息后,随即依法展开调查。经连夜工作,最终锁定了涉嫌发布该微博信息的违法嫌疑人。


现已查明:该微博确实为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的官方微博,日常由多名在校学生维护。其中负责维护“每日一笑”栏目的学生张某某(男,16岁,该校17级在校学生),于9月27日12时16分使用手机发布了该条微博信息,发现网上有人质疑后,于当日17点40分左右自行删除了该微博。

 

从警方的发布内容看,此事侦办绝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查源头,不仅仅查办发帖的人,还要查办这信息来源,追根溯源。这一招就狠了,以后那些拿英雄恶搞的家伙该小心了,段子王得掂量掂量,有些段子是编不得的。

 

类似好消息昨天还有一个,昨天看到观察者网上一则新闻:叶挺烈士近亲属起诉暴走漫画恶搞英烈名誉侵权获胜,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据新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很显然该起案件的胜利得益于《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是关于英雄烈士保护的典型案件,对今后类似的案件很有指导性意义。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所以,歪曲、丑化英雄的言行要不得,以言论侵害英雄烈士,以恶搞英雄作为商业宣传噱头的行为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不要再叽叽歪歪、满嘴喷粪“言论无罪”“因言获罪”了。

 

除民事责任外,侵害英雄烈士的行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此《英雄烈士保护法》有明确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前,对亵渎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也是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惩处的,只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口径不统一,导致法律适用上有点乱。公安部门怕被指执法无依据,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亵渎就亵渎呗,哼哼哈哈就过去了。

 

现在执法依据明确了,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那就直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和《刑法》的寻衅滋事罪进行惩罚即可,开门见山,方便简单,不需要像过去绞尽脑汁找法律依据了。

 

不过,这里要注意一点,也不能把这事搞得风声鹤唳的。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行为,必须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方可进行惩处。如并非扰乱公共秩序,是不能进行惩罚的。比如,喷子在家里自言自语诅咒这个英雄、那个烈士的,这个是不可惩罚的;再比如公知和情妇在被窝里沆瀣一气,歇斯底里地以言词攻击英雄烈士,该行为也不能以侵害英雄烈士论处。之所以对喷子和公知该行为不惩处是因为该言行的场所非公共场所,未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有人追问,那饭局上侮辱诋毁英雄呢?笔者认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论处。饭局是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场所,应作为公共场所认定,所以饭局上侮辱诋毁英雄的言论同样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首次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明天是9月30日,第五个烈士纪念日,是《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第一个纪念日。

 

在这个庄严的日子里,我们需要用心去祭奠为革命和建设而献身的英雄烈士,正是他们持之不懈的努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奉献,才将中华民族挽救于水深火热之中,并由此一步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英雄烈士身虽已离去,但他们的灵魂和精神从未离去。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英雄烈士留给我们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他们的精神将世代相传,万古长青。我们要做的是,铭记历史,把握现在,展望未来,让英烈精神与我们一路同行。

 

愿英烈们在地下好好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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