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块纱布引发孕妇死亡之刑事问题
文|庄志明律师
去年,42岁的四川攀枝花妇女袁平秀做完剖宫引产手术,一直腹痛不止,直至四个月后死亡,都不知道“病”因。
其后,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尸体进行病理解剖时,在小肠腔内发现了三块纱布。家属由此怀疑,袁平秀体内那三块纱布与此前的剖宫引产手术有关,但医院方面不认可该说法。
三块纱布遂成了一个谜。著名医界大V烧伤超人阿宝信誓旦旦的认为,纱布是患者吞下去的,在网络上引发一片哗然。
本月5号,中国之声播出了《四川女子手术后纱布遗留体内4个月后死亡,谁应该对死者承担责任?》的录音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攀枝花市卫计委前晚10点30分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调查和处理结果。
经过四川省和攀枝花市相关专家分析和鉴定,该死亡事件被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者袁平秀肠道内的三块纱布,是2018年6月6日在攀枝花宏实医院做“剖宫取胎术”时遗留的,就是这三块纱布,最终引发患者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宏实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后续诊疗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攀枝花市卫生计生委,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西区卫生计生局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攀枝花宏实医院及其涉责医务人员作出处理:吊销攀枝花宏实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主持术前讨论和手术主刀的医生文莉琼《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器械护士苏阿芹《护士执业证书》;吊销巡回护士周燕《护士执业证书》;暂停参与术前讨论的医生胡晓峰执业活动。
现在来看,主要涉事医院关了,相关人员也处分了,这事件算告一段落了。
还有,死者孕妇家属的补偿款也有相应安排(是否实际到位不了解)。据死者的丈夫尹江说,事件被媒体介入曝光后,在2018年年底,西区卫计局才出面组织宏实医院和死者家属进行私下协调,由宏实医院单方支付98万元的赔偿款,但要求是,死者家属不得再追究医院其他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主管部门给相关人员处分后,这事就算了结,万事大吉了?
为什么我要谈这个问题?被逼的,因为很多网友问我:人命关天的事,就赔钱,这其中没有涉嫌犯罪?
平心而论,我很理解和尊重医生,医生是一个高风险职业,向来我也没认死理去纠结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但医护人员的诊疗过程中确实会牵涉刑事犯罪问题,最常见的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在此规定中,很明显地可以看出,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从攀枝花市卫计委通报看,“死者袁秀平肠道内纱布系2018年6月6日在攀枝花宏实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时遗留最终引发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在做手术中遗留纱布于患者体内,这显然属于医护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
对此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医疗事故罪追诉。至于宏实医院给付98万元的赔偿,死者家属承诺不追究医院其他责任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可见,三块纱布引发的命案,绝非行政处分这么简单,正确的做法还应包括启动刑事责任的追究。
网友除以上这个疑问外,还有网友提出微博大V烧伤超人阿宝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比如是否承担诬告陷害刑事责任?
阿宝此前曾对该孕妇的三块纱布发表错误言论,在网络公开宣称纱布是患者吞进去的,此次攀枝花卫计委通报发布后,阿宝为自己的错误言论主动发表了道歉。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对主观故意的要求很高,行为人必须有很强烈的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从阿宝的言论看,其并非有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因为其对此事件的不可理解所引发的怀疑;况且阿宝也并未向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尽管阿宝在医界有呼风唤雨,兴风作浪的影响力和勾引力,但关于纱布的错误言论的后果远不及违法犯罪的地步。
希望阿宝能以此作为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反省,不要在医患纠纷发生时,总把患者一方想象的那么坏,医生那一方想象的那么冤屈,屁股指挥脑袋要不得啊。凡事还是要实事求是,切不可成为情绪的奴隶,更不要一心为了引起医疗界的“共鸣”和喝彩而带节奏。
大V大者,为国为民,以社稷为重,私利为轻,方不愧大V称号。
最后,我也提一个疑问,这三块纱布到底怎么到患者肠子里的啊,做引产术,咋把纱布弄到肠子里的?卫计委通报语焉不详,我真的很好奇。希望医疗界的朋友们能给以解惑答疑。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