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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挑细选律师一二三……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律师是你的“参谋”,你是律师的“老板”,这是我文章的副标题。

 

昨晚,“法之剑”微信公众号的小编打电话对我表示感谢,说我前天的一个微博给公众号圈粉无数。这话倒也在我意料之中,那是什么微博呢?请看下截图:

 

我相信这篇文章剧透:普通人的这些案件可以不用请律师的,大家是很感兴趣的,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律师真的很神秘:律师干什么的,我能找他干什么,律师费怎么收……这些并不为人所熟知,当我介绍大家看这文章时,自然而然激起粉丝了解律师的欲望,同时也想看看哪些事可以避免花钱找律师。钱是永恒的兴趣,赚不到钱,那就少花钱,这文章读者当然想读了。

 

有鉴于此,顺势而为,干脆就着猎奇心理,我再写一篇关于律师的文章,本文尺度更大。

 

看到文章的副标题,肯定有粉丝要问这个问题了:既然说“你是律师的‘老板’”,那对应的应该是“律师是你的‘雇工’”,怎么是“参谋”啊。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曾说:“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显然,雇工自古以来有一种剥削性在里面,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应该不存在剥削性,故此,律师是雇工的说法不准确。当然了,律师自愿做当事人雇工的不在此限。

 

再有,雇工一般有身份上的不平等性,律师和当事人不应该存在这种关系。记得几年前,曾有一个财大气粗的暴发户来找我,短暂交流后,他说雇我处理一个事,问需要多少律师费。我听他用“雇”这个字眼,很不屑地对他说:我不方便接你的这个事,他问我是不是因为忙,我说不是忙,是拿你的钱不踏实。

 

钱,这东西,肯定不是我做事最重要的标准和条件,比起信任、快乐、踏实来说,钱要让几个序位呢。

 

律师不是当事人的雇工,律师是当事人的“参谋”

 

一些人受电影电视剧的影响,那些叼着烟斗的黑社会老大轻蔑地对警察说:有事和我的律师说……受此影响,很多人认为只要花钱找律师,律师会帮你搞定一切,这个想法是非常可笑滑稽的。

 

对于普通人来说,律师能起的就相当于参谋的作用,这个定位必须摆正。所以你即使委托律师了,也不能从此就当甩手掌柜,你自己的事务还是要关注关心的,特别是和不熟悉的律师打交道时,更应注意。

 

我有个朋友多年前曾遇一个很奇葩的事,为买车的事,和销售商发生矛盾,她认为销售商存在欺诈交易行为,为此她去咨询律师,律师告诉她三倍赔偿妥妥的,此话如春天般的温暖,她心动了,爽爽快快和律师签了协议交了律师费。从此她袖手旁观,准确说是观也不观了。

 

开庭当天,她和律师同往法庭,都没正式开庭审理,律师和她说案件谈好了,哄她稀里糊涂签了字,签字后她认真一看,就是退款退货,哪有什么赔偿啊。后来她再一查,律师提交的起诉状也没有三倍赔偿主张,连起诉状都不是她本人签的,整个就是个上当的经历。

 

这个例子的教训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务不关心容易吃亏。姑且不说该事例中三倍赔偿是否合法合理,就凭从交律师费到开庭之间她对诉讼事务漠不关心,就是极大的错误。

 

律师只是你的参谋,帮你出谋划策,你千万不能有完全的依赖心理。很多时候,你还得对事务的进展情况有所关注,律师和什么部门、什么人进行对接,做了哪些查询,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等等,当事人应当有所了解,同时自己也应积极行动。

 

那,如何找心仪的律师呢?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个没有统一答案。找信任的律师最重要,这种信任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读者会说,上面案例的事主不是就很信任律师嘛。错了,那不是信任,那是轻信。她根本就不了解这个律师,仅仅是相信了律师三倍赔偿的噱头便建立了委托关系,这不是真正意义的信任。

 

可信任的律师,未必就是名气响的律师,这一点要切记。名气往往是忽悠外行人的,对于内行人来说,名气根本就不是一个重要的东西。假如我要委托律师,我是不会委托什么名律师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法律事务,不存在非要名律主刀的的必要。其实很多的名律,你就是委托了他,他也未必真的用心你的事务,你高昂的律师费不一定就得来他的真心。

 

记得多年前我在外地参加一次庭审,对方是当地名气非常之响的大律师,响到什么地步呢?响到当事人给他拎包,捧茶杯的地步(当时我看到此景时,想到香港电视剧里的黑老大)。庭前大律师向法庭递交委托手续时,法官告诉他委托手续拿错了,他拿了另外一个案件的委托手续,当时那场景太尴尬,辣眼睛,翻箱倒柜找啊。可想而知,一番尴尬后,这庭上的表现还能好吗?

 

明白没有,所谓可信任的律师其实是对你负责任的律师。如果对你的事务不上心,再大的名气也没用。法律实务不一定要多高的法律理论水平,负责、认真是第一的,名气在法律实务中往往是虚头巴脑的东西。与其用一个敷衍了事的名律,还不如用一个认真负责的初出茅庐的律师呢。

 

再说名气这东西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已不是什么稀奇,名气响的,往往是两种人,一种是会忽悠的,一种是会写文章的,如果说还有第三种,那就是两者兼而有之。

 

其实,笔者还是比较会写文章的,特别是写煽情的文章。记得多年前,我才参加律师工作时,一个离婚案件,我为被告(女方)代理,女方不愿离婚,我写了个代理意见,开庭我读代理意见时,看见漂亮的女法官数次拿下眼镜擦拭。

 

庭后,我看女法官眼圈都有点红,她微笑对我说:庄律师啊,这太煽情了,眼泪都差点流下来了,假如你做原告律师怎么煽情啊?呵呵。该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挺理想的,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说实话,随着年事已高,现在煽情文我已经写不出来了。但其实煽情文在法律实务中意义不大,煽情文对年轻的法律工作者或许顶用,对工作数年的“老江湖”们已经不管用了,悲欢离合见多,阅人无数,再煽情的文风也吹不起半点涟漪了。煽情很大程度上是表演给当事人看到的:看我多努力,多卖劲。其实没啥用。

 

所以,别太迷信名气,名气是可以造出来的,名气未必有效。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对律师要多观察,观其言而察其行,现在有网络社交平台了,从网络社交平台上律师的言论也可了解律师,这个方法对找对象谈恋爱一样适用。

 

选择经济可承受的律师

 

我个人认为,在和律师谈律师费时尽量不要砍价(尽管律师费是可以自由协商的),和律师砍价有点太那个了。因为不方便砍价,故在确定律师费前先得了解律师费的行情,做到心中有数。我经常接到一些粉丝的咨询,问律师的收费情况,大数据时代,这个还用问?

 

律师的收费情况是可以上网查询的,各地都有关于律师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价格是指导性的,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当事人没必要计较和纠结律师的报价低或高的问题。律师费就是报的高一点,这也不犯法,你自愿即可,没强求你。如果你对报价不满意,不能接受,你可以寻找下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

 

现在的律师收费协商方式很常见,最终合同价都是在双方的磋商中确定的,特别是在非诉讼事务中,因非诉讼事务变化多端,律师费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协商定价很普遍。对于当事人来说,为避免和律师面红耳赤讨价还价,很有必要提前先了解下律师费的行情,在你的经济承受力范围就谈,不在承受范围,就婉言离开,不伤面子。

 

如果你对律师费门清,你也可主动报价给律师,这价格恰好在律师的心理价范围,他会认为你很内行,一般就不会报虚价,直接接受你的报价了,这也是很不错的方法,不过这个你得事先做足做好功课。

 

天下还是有免费法律午餐的

 

现在很多机构都提供律师免费咨询处,法律援助机构、信访接待中心、各级法院立案中心、社区等等,你们可就近看看,不花钱就能得到律师的咨询意见,是不是一件很开森的事?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不过,这里要提醒一下的是,免费咨询可能会有一个次生问题,因为免费咨询律师无所获,有些律师可能剑走偏锋,鼓励和怂恿你走本无必要的诉讼途径,然后收取高昂的诉讼代理费。故此,免费咨询,有利有弊。

 

说到挑词架讼,必须说说西方国家的律师,很多人认为西方国家的律师高大上的样子,其实非也,西方国家的一些律师为了获得法律业务,经常干一些很奇葩的事,比如找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搞婚姻破裂,以争取其中的法律事务,损吧?相当的损。

 

在我们和律师洽谈,面对律师拍胸口、口若悬河描绘你美好钱景时,你必须谨慎再谨慎,慎重再慎重,别一激动就把律师费掏出来了。

 

聪明的律师总在做一件事,把他的思想装进你的脑袋,把你的金钱装进他的口袋。

 

你是律师的“老板”

 

你是付出律师费的人,是金主,某种程度就是律师的“老板”,既然是老板,一般来说,你有你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你有权合理合法向律师提出要求,你有权了解法律事务的进度和对接情况。同时你也权炒律师鱿鱼。

 

根据律师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这种炒鱿鱼是不需要理由的,当然炒鱿鱼可能是要付出代价的(限于篇幅,本文不赘述),但解除对律师的委托确实是当事人的权利,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关系,信任不存,解除顺理成章。

 

啰啰嗦嗦说了不少,如此文能给您带来点滴帮助,那就三生有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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