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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驰女车主应当获得三倍赔偿?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上午,看到微博“西安发布”发布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引起关注的“某女士购奔驰车消费纠纷”一事,记者采访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该部门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利之星”4s店继续加强沟通解决投诉问题。对消费者新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为了庆祝30岁生日,这位拥有研究生学历的女车主花66万元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CLS车型,据说还没开出店门就发生了发动机漏油的情况(据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确定当事车主发现故障是提车当天从4S店开了10公里左右路程后,机油故障灯亮起)。在历时半个月与4S店多次交涉后,4S店称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却不给退换车。

 

从主管部门此次强烈发声看,奔驰退车退款这是没有悬念的了,除非奔驰作死,不想在西安混,不想在中国混了。

 

但现在很多网友不买账了,他们认为奔驰不是一个退车退款的问题,光退车退款,奔驰没有损失,奔驰应该三倍赔偿,即赔偿三倍的车款。

 

三倍赔偿这梗来自哪里呢?

 

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无此类型购车判决案例呢?有的,不鲜见。

 

河南开封市金明区法院通过微博公开审理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首例汽车销售“一赔三”案件。当庭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毕某赔偿金572400元。

 

2014年7月17日,原告毕某购置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K5珍珠白轿车,车款190800元,在到交警部门上牌照时,发现该车引擎盖上的识别代码与车辆代码不同,无法上牌照,被告对此一直拖延,原告无奈诉致法院。原告诉称,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应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车款的三倍金额。

 

最终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毕某赔偿金572400元

 

该案例中,法院认为,亚飞公司在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毕某主张被告依法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即5724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再举一例,济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件,宝骏车主获赔21.9万

 

2016年3月29日,郭某在滨州友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骏牌灰色轿车,单价73000元,当天付款当天交车。

 

2016年4月15日,郭某发现车辆在交付之前有过维修的痕迹,遂找该公司交涉,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但双方未协商成功。郭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向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汽车,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该瑕疵发生于车辆购买后六个月内,根据该条规定,应由被告对该瑕疵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举证该瑕疵与其无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视为该车辆在销售给原告前存在维修情形,被告在销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事实,给原告造成损害,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遂判决,原告郭某将车辆退回滨州友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将购车款73000元退还给原告郭某,同时赔偿原告郭某219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汽车一赔三案例还是很多的,读者可自行上网查阅,一定会让你大开眼界。

 

一赔三判决的关键依据是存在欺诈事实,即经营者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忽悠消费者上当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

 

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否就构成欺诈呢?应该来说,这是两码事。构成欺诈,往往伴随产品不合格的现象;但产品不合格,并不见得一定存在欺诈事实。

 

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是否可以主张和实现三倍赔偿,必须看该奔驰店是否存在欺诈事实,单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能得出经营者存在欺诈事实的结论。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第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第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上当购买)

 

具体到西安奔驰车质量纠纷,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是否事先知道发动机漏油而进行隐瞒,经营者有没有故意误导宣传,因此欺骗了女车主购买了该奔驰车。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女车主可以考虑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理由,要求其退一赔三。

 

如经营者不存在以上欺诈情形,仅仅是工作马虎,不负责任,向女车主提供了不合格车辆,则无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女车主据此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款及赔偿本次购车、处理纠纷事宜的损失和合理费用(具体规定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买车中存在三赔责任,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的买房是否也可适用三赔规定?买房中房地产商(楼盘销售公司)存在欺诈宣传,忽悠购房者买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是否也应三赔呢?这个算附加题,读者可深入思考。如果买房欺诈可以主张三赔,那购房者是不是赚大发了?很多事情就是这样,没有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最后,笔者不好意思问个问题,奔驰是哪个国家的品牌啊?索马里还是津巴布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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