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撞死两人的玛莎拉蒂女,离死不远?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女子醉驾玛莎拉蒂致两死#的新闻,7月3日,河南永城,一女子酒后驾驶玛莎拉蒂追尾一辆正在等红灯的宝马7系轿车,将其撞出数十米,宝马瞬间起火燃烧。4日,永城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玛莎拉蒂司机属醉驾,已被控制。为进一步了解新闻真相,我上微博查了永城市公安局的官方通报。
昨天,永城市公安局对该案发了两个情况通报,一个是上午11点发布:2019年7月3日22时42分左右,谭某(女,23岁)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67.66mg/100ml)驾驶豫NE××55越野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路段时,相继与路边停放和正常行驶的多辆小型轿车刮擦后逃逸,至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等待绿灯的豫N0××2L小型轿车追尾,致使豫N0××2L车辆燃烧,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谭某已被现场控制,伤者正在治疗中,事故处理正在依法进行。
另一个通报是晚上20点46分发布:2019年7月3日22时42分,在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谭某醉酒后驾车,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小型轿车,致小型轿车燃烧,车内2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接警后,永城市公安局迅速处置,3名嫌疑人被当场控制。 7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案件侦办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永城公安对事件采取的是分阶段发布,尽可能在最快时间内发布真相通报,避免官方发布前“真空期”内谣言的散布和传播,这个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现在对于很多网民来说,如今最关心的是玛莎拉蒂女谭某能否判处死刑,笔者现分析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看罪名,该案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从涉事车辆“相继与路边停放和正常行驶的多辆小型轿车刮擦后逃逸”的情形看,对该案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适合的,如果以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定罪显然便宜了谭某。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可见,对谭某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法律依据的。谭某多次刮擦其他车辆或属于交通肇事或者危险驾驶行为,但之后撞了宝马车,导致两死四伤,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该罪名不应该有异议。
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规定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死刑处罚的。注意,本案谭某不属于“过失”,正如前面《意见》所言,谭某此时是一种“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是过失犯罪的情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能否适用到最高刑死刑?
我们看看历史上的案例。
同样发生在河南的一起醉驾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罪,2009年9月10日,滑县高平镇1·2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当事人魏法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河南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该起案件致8人死亡。
再举一个南京的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罪。朱某某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碰擦后慌不择路逃窜,一头扎进公交站台,将一对等公交的母子撞死后,仍继续逃逸,最终撞坏8辆车。南京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某无期徒刑。该起案件致两人死亡,和本案件死亡人数相同。
再说一个,孙伟铭醉驾致四人死亡的案件,这个案件很有典型意义,在全国很有影响。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就在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作出二审判决的同一天,广东省高院对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作出判决,判决黎景全无期徒刑。黎景全系醉酒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
最高院曾将孙伟铭和黎景全案件在《意见》中作为典型案件发布,确立此典型案件对其他类似案件的指导性意义。正如最高院在《意见》中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备注:孙伟铭和黎景全案),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基于以上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例及最高院的精神,本案玛莎拉蒂女获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玛莎拉蒂女这一方能不惜经济代价,给予受害方足够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话,免死板上钉钉。
我们还可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量刑倾向分析,该罪的处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是从低到高的顺序。我们再比较下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量刑是高到低顺序排列。
一对比就应大概明白了,简单通俗说,故意杀人量刑是从死刑开始考虑(“优先”适用死刑),然后看有无其他情节考虑向下量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反之,有期徒刑为通常量刑,再根据其他情节考虑是否向上量刑。从这个角度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获得最高刑死刑是比较难的。
有人或许会联想到上海黄世华案,黄世华醉酒驾车造成3死3伤恶性交通事故,最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死刑。该案和本案玛莎拉蒂女案件在死伤人数上接近,但该案和本案有一个重大区别,黄世华曾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前科,主观恶性远比本案大,见下图:
显然,黄世华案件和本案没有可比性,本案和孙伟铭案、黎景全案有很大的可比性。
细心的读者恐怕还有一个纳闷:玛莎拉蒂是谭某开的,怎么同车的其他两人也作为犯罪嫌疑人了?
笔者认为,目前仅仅是犯罪嫌疑,同车其他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得根据后续侦查才能认定。谭某的醉酒驾车是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形同乘人(或其他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本案有必要调查其他两人是否具有以上情形。
具体到本案来说,还得进一步查清,在谭某横冲直撞时,其他两人有没有指使或授意其逃逸的行为。故此,当然有必要对三人一并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未采取强制措施下进行串供。
这么一分析,想必大家应该明白,玛莎拉蒂女是否会判处死刑了吧。对酒后驾驶行为必须毫不留情,坚决打击,不能有丝毫同情,稍稍开个口子,就容易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执法现象,这个懈怠千万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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