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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连14虚岁男孩杀人案,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如此之难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凤凰网视频”两个微博:

 

1、#大连男孩作案后聊天记录曝光#:我14虚岁,指纹咋整】杀害10岁女孩的男孩蔡某某案发后在班级群的聊天记录曝光。其对同学说,害怕,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我虚岁14。他还在群里发布了从自家窗口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警方通报,因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被害女孩父亲事后回忆,从女儿失踪到尸体被发现的那个下午,男孩曾两次主动前来搭讪。

 

#大连男孩作案后聊天记录曝光# 10月20日19时许,大连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而加害人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责。被害者家属披露的聊天记录显示,在被警方控制前,蔡某某向朋友称,他还不满14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有律师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怎么看? 

 

从这两个信息看,蔡某某对自己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是明知的。由此更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可谓罪恶滔天,十恶不赦。

 

该事件在网上爆料后,网上一片喊打喊杀的声音,说实话这样的妖孽真的要杀了才解恨,但法治社会已没办法允许同态复仇了,一切得依法行事。

 

14岁就是一道杠子,一道很重要的杠子。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明确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以根据蔡某某的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确实不可能,只能收容教养。还好,收容教养这制度还存在,否则对这个王八羔子一点办法都没有。扪心自问下,你们中有多少人曾经跟着公知喷收容教养,叽叽歪歪说收容教养违反人权的?

 

也因此网上现在有很高的呼声,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相关调查,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情况比二十年前的青少年至少提前了二至三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也随之越来越低。不满十四岁的少年儿童犯下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的新闻屡见不鲜。

 

越是这部分人渣犯下恶罪,越容易引起民众的气愤,因为这些家伙犯了罪却又有法律罩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民众最终又将气愤转到政府身上,认为政府纵容犯罪,保护无良少年。政府也很无奈:我总不能违法办事吧?唉,凡事都是政府背锅。

 

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是沿袭1979年刑法的规定,平心而论,1979年代的14周岁孩子无论身高、智力、见识都和现在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了。那个时候的小孩除了教科书外,几乎没有其他阅读和见识世面的方式。而如今的小孩各类书籍的获取非常容易,电视、网络视频、qq、微信等各类现代工具已非常熟悉,现如今十三、四岁孩子的见识不亚于过去20岁的年轻人了。

 

在时代背景不同的情况下,如今14周岁的刑事起刑年龄确实低了。

 

包括治安责任年龄的起算也是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以14周岁作为追责的起始年龄的。由此可见,14周岁真的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

 

而一旦这一追责年龄被无良少年(少女)恶意利用就更可怕了,比如大连的这个蔡某某就曾称“还不满14岁”,显然他在杀害女童时对自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是明知的。这种恶念存在于无良少年(少女)心里,那是非常恐怖的,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有鉴于此,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治安责任年龄),我认为是要考虑的。

 

之所以我在这里说“是要考虑的”,而不是说立即调整或立即实施,是因为变更14周岁这个法律责任年龄是一个很宏大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真的要改这个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要考虑的东西太多太多。

 

我们先看看刑法中包含14周岁的其他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里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论幼女自愿还是不自愿,都算奸淫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幼女和儿童特殊保护的,界定幼女和儿童的年龄就是14周岁,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对他们必须进行特殊保护。

 

对无良少年(少女)的责任年龄降低,比如降低到12周岁,那幼女和儿童的界定年龄又定为多少?也定为12周岁?如果将幼女和儿童的年龄下降到12周岁,那花心男和13周岁的女孩谈恋爱进而同居就不算犯罪了,有女孩的家长们能同意这个年龄调整吗?

 

如果是只是单向降低,即只降低责任年龄,不降低幼女和儿童的保护年龄。那又来新问题了:12.1岁的男孩和13.9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到底算男孩犯罪还是女孩犯罪?如果按照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算的话,这时就是男孩犯罪,请问男孩在12-14周岁的父母们会同意这样的单向降低年龄吗?

 

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看似简单,其实不简单,若是调整,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系统工程。保护幼女和儿童方面有很多的法律规定,不仅仅是刑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都是以14周岁作为分界点的。所以说14周岁这个年龄非常重要,怎么调整,调整后又如何延续和不冲击现有的社会伦理,不致产生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后续问题,这是必须要密切考虑的。

 

发发牢骚容易,真正提出切实建议就很难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做好,这才是正道。

 

我今天所说的不过是年龄调整中要考虑的皮毛知识,还有更多复杂的东西要斟酌权衡。作为我们普通网民来说,简单喊喊没有啥,但作为立法者来说,要考虑的显然还很多很多,这事真的急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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