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孕妇福不可徼,祸不可避
文|庄志明律师
关于这个67岁孕妇,昨天又来新闻了,但这次新闻很多媒体不感兴趣了。什么新闻呢?
据媒体报道:68周岁生日的黄维平最近成了“网红”,原因是67岁的妻子刚给他生了一个女儿。黄维平夫妇有一儿一女,两人都已成家。平时,老夫妻和15岁的孙女一起生活。11月1日,黄维平去派出所给孩子落了户口,他给小女儿取名“天赐”。不过,黄维平夫妇或因超生三胎面临罚款。枣庄市卫健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常生育三胎的家庭的确应该接受罚款,对于黄维平是否应该被罚款,我们正在核实调查。最终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这算不算个大新闻?绝对算大新闻,但媒体已没有上次报喜时炒作的热情了,因为这次的新闻狠狠地打了他们的脸。前几天报道时都没动脑子,一个违法的行为还大张旗鼓报道,这不是和法律唱对台戏?一点法治意识都没有,张扬的过头了,这下把黄维平夫妇直接放火上烤了。
上次媒体集体报喜时,我当即看出这里面的法律问题了,10月28日我即发了一个微博:
“敬佩这对夫妇的大无畏精神。
但这个事情需理性地看,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如果这对夫妇先前已经生育两名以上子女的,他们此次生育是否具备再生育的法定条件?如果不具备,任其顺利生育,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失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废止,当地卫健委有没有启动相关程序应对该夫妇的生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老人有大无畏的勇气,便可法不责老吧?法治社会,可是我们的目标啊。
当然了,如果该夫妇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我为他们点赞!”
几天前我发这个微博时还是比较含蓄的,我不能太明显地对媒体们的集体高潮泼冷水,也挺不容易的,终于做了个大新闻。其实我当时已经了解到老黄家已有两个子女,我就是想静静看看官方对这个事实怎么认定。
现在这个违法事实基本认定了,超生,罚款。
有些人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国家如今鼓励生育了,怎么能对“超生”罚款?像这对高龄产妇的勇敢行为应该奖励啊。
这种认知非常错误,国家何时说过鼓励生育?2015年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明明白白:“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2018年最新修正的《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法律层面上计划生育的地位很高,怎么在一些人眼里计划生育国策都被抛弃了?说到底还是太无知。法律写的很清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此种情况下又怎么可能对超生进行奖励?
这里要说下,“超生罚款”说法是不对的,对于超生国家从来不罚款,对于超生国家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体现的是一种平衡和公平,你的超生占用和消耗的社会资源多,当然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以平衡和社会、他人的关系。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基数的3倍征收。
老黄家属于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18年山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49元,以此为基数乘以3倍=118647元。请注意这数字是一方的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两方计算则应该是237294元。
依老黄夫妇的经济实力(双方有一万多的退休金,老黄现在还做律师),相信这20多万的社会抚养费不是什么大问题。作为一个律师,老黄对这个事是有心理准备的,此前在接受采访时,黄律师也承认,这个孩子确实是“计划外”的,因为按照现行的政策,要三胎是属于超生的。从这个方面看,他心里还是有承受力的。
网络上很多网民对老黄家面临的社会抚养费愤愤不平,认为这么大岁数了,应该网开一面(老黄也这么想),但网民们不扪心自问下,你们以前在网上动辄就喷“法不责众”“法不责少”“法不责老”的,怎么这次又希望法律网开一面了?法律从来就不应该网开一面,网开一面那就叫徇情枉法、徇私枉法。
恐怕有些人要和我抬杠了:为什么计划生育只针对我们汉民,少民为什么不计划生育?
这又是法盲的质疑了,少数民族并无计划生育的豁免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十八条白纸黑字写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的规定在那里,少民也是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至于遵守执行的效果怎么样,那是另一回事。正如山东老黄夫妇家,有没有好好执行计划生育,当地计生部门、卫健委有没有提前应对?那还不是计划生育没执行好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有执行不好的,汉族的也有,眼睛只盯着民族说事有意思?
最终一句话,虽说是超生,呱呱坠地就是一个生命,善待生命比什么都重要。但依照法律该缴的费也要缴,这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两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做好。用老话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当认的必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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