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袭警指导意见:王、曲、张案再发生,决不会是那个球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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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20年1月10日,在这个110宣传日的上午,公安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的印发,在基层一线民警引发强烈反响,面对暴力袭警,他们终于有了底气。
他们终于在流汗、流血之后,不会再面对那些胳膊往外拐的领导、从轻处理袭警者的检察官、法官去流泪了!
基层一线民警,终于有了切实的法律的保护。
细看《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看到里面对于对民警“抱摔”、“抢夺民警枪支”、“暴力袭警致民警死亡”三种情形的具体规定时,7维不由得思维扩张,想起了前些年影响深远的三起涉警案件:文军案、张磊案、曲玉权案。
让我们从《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条款说起吧:
《指导意见》第一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其中第一款是: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非常明确,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抱和摔的任意一种攻击行为,都“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用知名律师庄志明的话,这以后警察的大腿不让抱了!警察大腿抱不得了!
说起抱大腿,一幅画面就立即跳到脑海,无法消散!
王文军处警现场,被妇女抱住大腿不放!不仅仅是抱住大腿,还捏伤王文军的下体、撕烂王文军的警裤。
如果当年有这个《指导意见》,或许妇女就不敢如此放肆的抱着民警的大腿死不松开,或许民警就敢于在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挣脱并制服妇女,那么,妇女就本不会发生窒息而死的意外!
可是现在,我们只能说这么几句或许!
可怜的王文军!
再看《指导意见》第三条是:
第三条特别条款的规定是: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即:袭警致民警死亡,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什么见鬼的故意伤害致死。
看到这样的一条特别条款,7维的脑海里一下子就跳出来了曲玉权的遗像!
因为曲玉权案二审判决书上清清楚楚的写着他被6名暴徒围殴,其中暴徒王金磊用砖头打了曲玉权头部,曲玉权被砸倒在地。
而结果我们都知道,二审判决不仅仅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还把这个王金磊认定为从犯,仅仅判刑6年。
如果当时有这个《指导意见》,杀害警察的暴徒就会被依法判处死刑,让烈士在天之灵可以瞑目!
在此,只能祭奠一下烈士曲玉权!
再来看第《指导意见》第四条:
非常明确而具体:抢夺民警枪支,应当以抢夺枪支罪定罪。
其实,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抢夺民警的枪支,当然构成抢夺枪支罪啊!可是事实却远不是这样。
在近年来所发生的抢夺枪支案子里(当然指的是有抢枪动作而没有抢走的),鲜有依法追究抢夺民警枪支犯罪的案例!抢夺警察枪支这样的严重犯罪在事实上被集体忽略了。
甚至在抢夺枪支过程中引发的枪支走火致抢夺人死亡,民警都被判刑了!
对,就是张磊案。
如果,也只能假设一下,如果当时有这个《指导意见》,结果可能就是截然不同!
警察的枪与军人的枪一样,等同于警察的生命,任何人都不可触碰,更莫说去抢了!
唉,无奈的张磊啊!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说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是伟大的进步!
许多看上去被公知等人搞的糊糊涂涂的涉警案件,在这个《指导意见》之下,非常清晰!
此后,王、曲、张这三类案件再有发生,将不再是那个球样!
在此,再一次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点赞,更要为公安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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