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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心得之一:离婚,从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前言:响应号召,深入宣传民法典知识,掀起学习民法典的热潮。

 

民法典中的离婚我谈的比较多,写过几篇文章,主要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这里上一篇离婚冷静期,是否欺负老实人?

 

总而言之,我认为离婚冷静期对于协议离婚方式这一块确实是抬高了门槛,从此协议离婚难了,不是一般的难(笔者不推荐使用)。

 

民法典以前的实际情况是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要容易,民法典之后,协议离婚方式成独木桥了,基本上走不通。

 

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旧的不好使了,新的东西就出来了。

 


律师所里统一买的民法典书放在我办公桌上已经有几天了,才翻了3张纸。一同行粉丝看书很积极,都看到“离婚”这一部分了,她说今后离婚“分居满一年”就可以了……

 

这个说法颠覆了我以前的记忆,婚姻法以前关于离婚是这样规定的: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处的分居是满二年。现听说“分居满一年”就可以离婚了,我很是诧异,同行粉丝立马核对了民法典的规定,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是在婚姻法原规定基础上的一个增设条款,增设条款的全文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说离婚冷静期是将离婚通道收窄的话,那该增设条款将离婚通道又放宽了。而且,这一放宽有着妙不可言的意义。

 

在原婚姻法框架下的离婚诉讼中,“分居”这一说辞很大程度上是双方争夺的战略制高点,原告通常会说分居很久(比如满2年),但实际情况是“分居”说法为法院采信的少之又少,因为这个事实太难证明;况且还有一个很难证明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说分居了,被告说该分居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是“因工作需要所形成的两地分居”,所以该分居并非离婚的条件……

 

所以,实践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而判决离婚是非常罕见的。

 


但在离婚诉讼,争夺“分居”说辞战略制高点时,自然地确定了分居起始点倒是很常见的,比如原告说是从2019年1月分居的,被告说不是这回事,是从2020年2月疫情期间分居的,此时虽说2019年1月这个分居起始点无法认定,但“2020年2月疫情期间”这个分居起始点是很容易认定的。此分居起始点对今后的再次诉讼是大有帮助的。

 

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时该条款可派上用场了,如果第一次起诉已经确定了分居起始点,那第二次起诉间隔期超过一年,离婚基本上就确定了,这对想离婚的人来说,是一个大大的利好。笔者把这个新设条款称为离婚的黄金条款

 

退一步说,即使第一次打离婚官司未能认定分居起始点,提出离婚后再分居,并以此作为事实主张,还是比较容易为法官采纳的(原告坚持离婚诉讼,双方继续住一起的确实也不多),这符合逻辑和常理。

 

社会上流传离婚难,难就难在离婚官司经常是数次打,很是折磨人,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而被告又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在第一次判决离婚,因为“感情破裂”这个衡量标准太难把握。为了考量“感情破裂”,法官通常第一次都判不离,而是在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第五次判决离婚,离婚时间的不确定给想离婚的人带来无穷的烦恼。打官司时间长不怕,怕的是时间不确定,这是烦恼。这就是“离婚难”说法的背景原因。

 

民法典慈悲,在关上一扇窗的同时,又打开了一扇门,通过新的“分居满一年”的途径实现了离婚的目的。这是离婚方式的一个创举,彰显了立法者的智慧。

 

这扇门不仅仅是打开了,而且打开得很彻底,请认真看一下:“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分居”一词前没有“因感情不和”的前缀语了,也即分居的原因可以多样化,这样的设定给想离婚的一方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并且这一条件也是想离婚的一方很容易创设的。

 

民法典之前,想离婚的人很难支配离婚的进程,民法典后,想离婚的人有了运用离婚的规则支配自己离婚进程的机会。

 

马克思哲学中,在认识上,必然王国是指人们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还没有形成真正的认识而不能自觉地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的一种社会状态;自由王国则指人们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认识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并自觉依照这一认识来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笔者看来,民法典的出台、施行,对于想离婚的人来说,认识上从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原告无需忍受不确定的离婚诉讼时间的折磨了,只要目标明确,意志坚定,实现离婚指日可待。

 

那些还纠结于离婚冷静期的人们,该调整调整思路了,立法者是聪慧的,民法典让离婚实现的路径有所改变,但离婚的大门始终是打开的。民法典诉讼离婚法律规定中增设的条款(离婚的黄金条款),将离婚冷静期的“利空”换成了“利好”,西方不亮东方亮,总有好办法解决新问题的。结婚无限好,离婚尚轻松。

 

对于律师来说,民法典关于离婚新设的这一条款,为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创造了无限的空间,离婚诉讼将是律师业务拓展的一片汪洋大海。为了遨游汪洋大海,律师必须认真研究学习“离婚的黄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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