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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晶的班主任及其女儿,能否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上午本来准备预约到标准池游泳的,但“风的节奏吹”一个微博又得让我先完成码字的任务了。

 


吹老师谈的是苟晶事件中邱印林邱小慧的刑事责任问题,问我是否谈谈。

 

勉为其难,那就谈谈呗,就当班门弄斧、抛砖引玉。

 

吹老师的微博精神是对班主任邱印林是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据昨天山东方面对苟晶事件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邱印林的“犯罪”行为在1997年、1998年已经完成了,伪造行为完成即是完成了,不存在持续性问题。

 

根据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法律规定看,邱印林的行为即使是犯罪,距今也有22年了,刑事追诉已不太可能。故此,吹老师的该观点,我是赞成的。

 

关于邱小慧,《通报》称:“邱小慧,女,汉族,1976年11月生,1991年9月至1994年6月在济宁市实验中学读高中;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冒用苟晶之名就读于北京煤炭工业学校。2001年4月以苟晶之名在济宁市任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参加工作。”邱小慧冒用苟晶身份入学的年龄是21岁,显然其时已满足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了,这个无疑问。

 

那现在的问题是邱小慧该当何罪?

 

《通报》称:“邱小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处分,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显然司法机关认为邱小慧涉嫌犯罪。

 

从《通报》看,邱小慧的主要问题是冒名上学和冒名参加工作。冒用身份上学真的构成犯罪?

  

6月30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指出,这种顶替者目前没有罪罚,涉及的其他人比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参与造假链条的,会有伪造公文罪或者别的罪行,对于顶替的,反而不构成犯罪。

 

可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追究冒用身份入学者的刑事责任是不太现实的。否则也不会出现人大常委会热议这一问题的事,直接依法追究就是了。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冒用身份入学的可以依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邱小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尽相同,当然了这是一个新观点,可以供司法机关酌情而定。

 

做个大胆假设,《通报》内容我揣摩不是该事件的全部,在这20多年中,为了掩盖罪恶,邱家父女究竟有没有做其他事,也未可知,侦查期间,《通报》不便披露更多信息是可能的,后期到底如何处理,拭目以待吧。

 

平心而论,苟晶事件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还是很严厉的,正如很多网友所言的,“比梁艳萍的事严厉多了”。

 


今早我在“法之剑”微信公众号里看到一段留言,对这个事件的评判很好,语言又幽默,摘出来给大家看看,算是结束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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