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民警察的定海神针来了!
文|庄志明律师
对于广大人民警察来说,翘首以待的日子快来了:3月1日,袭警罪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修正规定,标志着袭警罪的正式设立。该罪名的设立对人民警察的保护力度那是相当给力,赢得了广大警察们的交口称赞。
怎么个给力法,我们来比较下袭警罪设立前后的相关条文便可知。
修正案(十一)前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一款”的全文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此可见,修正案(十一)前,对暴力袭警的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修正案(十一)袭警罪设立后,暴力袭警的处罚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可知,暴力袭警的,过去罚金也是一个处罚的手段,如今没罚金这一手段了,也即“花钱买平安”办不到了,只要构成暴力袭警,人身刑那是标准配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刑进入历史垃圾箱。
同时须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袭警罪的最低配置,高配则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配的条件不苛刻,“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即可高配置。注意两个关键词:“使用”和“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有这两个关键词,足够高配,不要求达到实际人身伤害的后果。掂量掂量这两个关键词的力度吧。
同样,在低配处罚中,只要使用暴力的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也不要求实害后果。本次修正前,暴力袭警的处罚一般是三年以下的低配置,那时还没有高配,现在高配可以到七年有期徒刑,你说现在的惩罚厉害不厉害?那是相当厉害啊。
实际上,修正案(十一)前刑法关于暴力袭警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是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再早前,袭警“从重处罚”规定是没有的。
从刑法历次关于袭警的保护性规定看,刑事惩罚的力度日趋严厉,这个趋势必须认识到。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正是如此,人民警察处于社会矛盾、纠纷、冲突的风口浪尖和最前沿,面临的危险是极大的,付出的牺牲也是巨大的,法律理应给人民警察温柔以待,让他们放开手脚,依法执行职务,以更好地维护秩序,保护人民。
对于被执法者来说,必须清醒认识到袭警罪的强悍和强大,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采取暴力,如果你不认真重视我的忠告,也许一拳头、一巴掌、一蹬腿(抱警察大腿算不算暴力,这个话题限于篇幅,就不展开了,大家可以关注“法之剑”,以后再看我的尴聊),就把自己送进监狱了。在袭警罪面前麻痹不得,冲动是魔鬼啊。
或许有读者要说了,难道在警察面前我们只能做温顺的羔羊,任其欺负和宰割,警察里就没坏人?对此,笔者认为,袭警罪规制的是对警察的暴力行为,无关非暴力行为,你对警察的执法不服,申辩、投诉、控告以及爆料等权利还是有的。袭警罪是告诉你不能用暴力的手段表达对警察的不满,但这不排斥和阻碍你以其他非暴力方式表达对警察的不满。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时包含一定的强制性和暴力性,对此你不可实施“防卫”手段,因为公民在警察面前是没有防卫权的。如果你在人民警察面前进行“防卫”,对不起,那很可能构成袭警罪。多说一句,如果警察是你的情敌,你和他争风吃醋打起来了,这个可不是袭警罪,因为其和“依法执行职务”无关。
盼望着,盼望着,袭警罪来了,此时此刻或许正磨刀霍霍,看谁第一个撞枪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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