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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无法纪的狗奴们,必须用这个长长的罪名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下午看到一则新闻:


4月22日,重庆市奉节县城一名二年级小学生在上学途中,不幸被三条恶犬咬死。随后,犬只喂养主人被奉节警方控制。26日,记者从孩子父亲刘齐(化名)处获悉,经过协商,双方就善后事宜已达成和解。


刘齐表示,4月26日上午,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刘家人和养狗主人的几位亲属在善后赔偿金问题上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肇事方赔偿给刘齐家55万元。考虑到大家都住在同一个地方,往后都还要生活,人还是要讲情分的,我们也就同意了这个协商结果。

 


关于该不幸事件,更早的新闻是:4月22日清晨6点过,重庆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上学路上,途径夔门街道长岭村一处乡村道路时,被一个独居农户家喂养的三条恶狗扑倒,三条恶狗咬住刘某颈部,致使孩子死亡。经法医初检,刘某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目前,犬只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奉节警方控制,事件尚处于后续处置中,当事方还没有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如今,涉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肇事方赔偿55万元。

 

肇事方如此“爽快”地同意赔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犬只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奉节警方控制,事件尚处于后续处置中”,此时肇事方需要通过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责,商谈赔偿协议时必然要求受害方的书面谅解,这是标准的减刑操作。在狗伤人事件中,确实存在“先关人、后放人”这样无奈的现象。

 

而受害方接受这样的处理方案也是没办法,毕竟恶狗咬人不是狗主人唆使的,更不是狗主人咬人,再说受害方也不想为这事长久折腾,而如果定刑责后通过诉讼程序大概率是没有这么多赔偿的(即使有也未必顺利拿到),受害方不得以接受这样的赔偿方案。

 

虽说网上出现很多“义愤填膺”的声音:“孩子一条命卖给父母了”“心疼这小孩,投错胎了,55万,他在他父母眼里就值个55万”……这些声音啊,叫刀不砍自己身上不疼。除了同意谅解,接受赔偿,受害方还有其他办法?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此时金钱是最能够缓解受害方内心痛苦的。这是现实,不要回避,不要装逼。

 

“义愤填膺”的声音人人会发,但真的要他们提供实际的经济帮助,鞋底抹油,立马就溜了。

 

本文不纠结该赔偿事宜,而是想从仨恶狗伤人这事再唠叨唠叨,发发牢骚。

 

恶狗咬死小孩后,狗主人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控制,显然警方初步认为狗主人对本次事件主观上是过失。但笔者认为此事绝非如此轻松、简单。

 

刑法有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罪名够长),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产生(不必然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狗主人养烈性狗,或者散养多只狗,很容易产生公共安全问题,如果狗主人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和采取应对措施,那狗主人的养狗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其实是存在故意(间接故意)的至于(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那是结果加重犯问题,但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本事件中的狗主人显然没有做到以上规定要求,在是否规范养狗方面,本事件的狗主人是“故意”的。对不按规定要求养狗的狗主人法律层面必须给个严厉的说法,否则不长记性。

 

从本事件新闻看,狗主人散养着仨条恶狗,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对照以上分析,狗主人涉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证据证明仨恶狗在伤人方面有“前科”,那该狗主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至名归,名副其实。

 

所以,对狗伤人的事件不能简单定“过失”,而是结合狗主人所饲养狗的烈性、数量、狗有无“前科”以及是否采取相当的措施等因素考虑定罪。狗咬人肯定不是狗主人追求的目的,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狗主人的“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目无法纪养狗,这本身就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对目无法纪的狗奴是难以奏效的,对他们必须有更猛烈的治安措施,更强悍的经济手段,更震颤的刑事罪名,才能对得起狗奴这个光荣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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