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算不算隐私?这文章说清楚了
文|庄志明律师
前几天我发了一个微博,请见下图:
有网友提出如此质疑:“对于隐私,一个人的前科劣迹属于隐私?”估计这问题问到很多人的心坎里了。
为了解答这个质疑,我们首先要了解下国家对犯罪记录(民间俗称“前科”)的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犯罪记录意见》)中明确: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从该查询犯罪信息的规定看,犯罪记录是非公开的,查询是必须受到制约的,并非是想查就可以查的。比如,职业准入有无犯罪记录的规定,那么有关机构可凭此规定查询拟用人是否有犯罪前科。如果某职业并无犯罪前科的特别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就无权查询拟录用人员的犯罪信息。
举例:《教师法》对职业准入有要求:“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在招聘教师时,有关机构可以此理由向公安机构查询相关人员是否有犯罪记录,从而决定聘否。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的职业都没有以上职业准入的要求,那么对这些职业拟录用人员查询其是否有犯罪信息就没有合法性,也即不能查询这些职业拟用人员的犯罪信息,同时也不得因为这些人有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至于其他理由,那是另回事)。
特别一提的是,《犯罪记录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作了特别规定:“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显而易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查询的面非常窄。
综上,犯罪记录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查询必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犯罪记录不具有开放性和公开性。之所以要这样管理,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试想一下,如果犯罪记录任何人都可以轻松翻看,那有前科的人将寸步难行、千夫所指了,改过自新、回头是岸成了奢谈。为避免前科之人走投无路,破罐子破摔,必须给予他们一定的信息保护。
国家既然对犯罪记录采取一定程度的保护,那犯罪记录应当在隐私范围里了,得出这个结论不是难事。
而有关司法解释对前科是否属隐私说得更直截了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侵权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司法解释里,犯罪记录是个人隐私的一种,依法应当予以保护,非法公开犯罪记录、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犯罪记录意见》对非法公开犯罪记录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以上梳理分析,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前科属于隐私权范畴,查询和公开犯罪前科信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要在相关要求的范围内使用犯罪信息,不得超范围披露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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