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老师打学生耳光,学生坠楼死亡,这事决不能哼哼哈嘿过去……
文|庄志明律师
上午看到一则新闻,学生跳楼的事……
来自新闻:近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16岁高一学生凌晨坠亡事件引发关注。7月10日,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盐津县第二中学确有一名学生坠亡。官方通报显示,盐津县第二中学吴某某等7名教职工在对男生宿舍查寝过程中,吴某某对违反带手机入校的学生蒲某某打了一耳光、罚蹲马步,并没收手机。监控显示蒲某某于凌晨1时13分回到宿舍,2时46分攀爬上窗台,2时59分坠楼。经初步调查,吴某某当晚有饮酒行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我必须为公安机关点赞,公安机关对吴某某及时采取措施是非常正确的。
学生违纪带手机,这是学生的错;但吴某某打人嘴巴,罚蹲马步等等行为可比学生带手机的行为严重多了。学生手机不让带,那你身为教师,工作期间喝酒(十有八九还醉醺醺的),这符合学校规定吗?正人者必先正己,律人者必先律己,一个酒气熏天的教师有什么资格对违纪的学生说三道四、指手划脚的。
笔者撰文认为,吴某某打学生嘴巴不是一个简单的违纪,而是一个违法甚至是一个犯罪行为。这一点势必引起公安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吴某某打人嘴巴的殴打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拘留。况且被殴打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更应该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系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次事件中吴某某当众对学生打耳光、罚蹲马步已涉嫌构成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并且其侮辱行为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后果。笔者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侮辱罪。当然了,侮辱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受害学生的父母不启动法律追究程序,正常情况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追究的。但这话必须堂而皇之撂在这。
所以新闻报道中只是说吴某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究竟是采取刑事措施还是还是治安措施,没说明,估计现在也没确定,具体措施情况要看后期调查及与受害学生家长协商情况再定。
本文必须旗帜鲜明地纠正一个现象。一说到老师打学生,很多人就会用“打是疼、骂是爱”“严师出高徒”等为老师辩解,我认为在如今平等、法治意识兴起的时代,这些说辞已经跟不上形势了。
过往的“严师出高徒”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或者说曲解了原意,以讹传讹。师者,人之模范也,“严师”的“严”应该是指老师严格要求自己,而不是对学生苛严。作为一名教师,严于律己、言传身教是最重要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教师高尚的人格就像一本最深刻的教科书,对学生大有裨益。
言传身教、严于律己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控制自己的情绪,如果连自己的情绪都控制和驾驭不了,那还做什么老师?天天和学生大动肝火或者生闷气,这有意思,生活过的憋屈不?
“严师”不是严在对学生的打骂上,而是在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和学习态度上。老师要正确地引导和监督学生自爱、自强、自治,如此,师生矛盾就没有那么尖锐和突出了。“严”应该表现校规校纪的执行力度上,“严”应该表现为管理学生的手段和艺术上。老师动辄就是打骂学生,那不是严,那是自我的放纵和忤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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