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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毁容”案,被害人撤诉?

2017-07-11 风的节奏吹 法之剑

云南丽江,一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地方。景色是美的,软件是糟糕的。

纷纷扰扰的云南丽江“毁容”案,有了新的进展。

4.19,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而另外两名被害人未提起。

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因此,董某某就刑事附带民事提起诉讼也好,孙某、张某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好,都是可以的,当事人有权选择。

那这二种方式,有什么区别吗?有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收取诉讼费。

二、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一般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整个审理期限短、效率高。

三、但从赔偿范围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刑诉法》规定,赔偿只限“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窄,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排除在范围之外。因此,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确定的物质赔偿范围广。

有人提出,为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不论选择哪一种诉讼方式,法律目前都不支持被害人因对方犯罪行为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什么目前的法律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不支持的主要理由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制裁以后,受害人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正待遇,应当在精神上得到抚慰,所以不应该再行请求精神损害,而且精神损害很难量化,实践中因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各不同,亦很难操作“赔与不赔所对应的被告人认罪态度”。

一个被告人被判了几年徒刑,就一定使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得到了对应的抚慰?答案显然是不一定的。这个问题还有待于法律界人士进一步研究,我们相信法律会越来越完善。

在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有了新的进展。

和解了?撤诉了?合法合理吗?

根据《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开庭前,董某某自行与六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庭外和解,非庭内调解),然后就刑事附带民事撤诉是合法合理的。

董某某为什么选择民事部分和解呢?因为首先庭外和解,赔偿的范围不受限制,董某某可以提出适当的精神赔偿,简单说就是可以要求多赔点。其次,在这个阶段,六名被告为减轻刑罚,也应该愿意适当多赔点。

有人会说,有钱就可以少吃几年官司了?法律的正义哪里去了?

根据《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赔多赔少,也反映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试想一下,如果赔不赔,赔多赔少一个样,那被告人想反正官司吃得一样,何必多赔呢?而且,庭外和解中的赔偿,被告人的家人、朋友都可以帮着赔偿(以达到被告人少吃官司的目的),而如果双方谈不拢,真的通过法院判决,赔偿的义务人只有被告人,而被告人很有可能没钱或有钱也转移财产,造成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或不能及时拿到赔偿。因此在庭前,能多赔点,对双方都有利。我们的法律,除了正义,还讲公平。

还有一点,诉讼的时间越是长,对被害人来说,有时,花费的各项成本也将越来越大,也是现实问题。


因此,在此案件中,被害人董某某,最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庭外和解并撤诉,未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民事的撤诉,并不是刑事不追究了,该追究的还是要追究的。


庭还是应当要开的,该吃的官司还是要吃的。既然赔了钱了,该酌情从宽的政策也是应该兑现的,公平和正义,总是在天平的两段,不断平衡着社会的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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