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件的惊奇之处……
文|庄志明律师
此案爆料到网上后,基本上我没发声,因为这里面不可知的因素太多了。
今天关于此案的最新新闻大家可以看一下:
8月20日,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在四川绵阳监狱开庭审理。此前,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争议。今年5月,四川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被害人近亲属对@中国新闻周刊 表示,不认可女方(作为被告人女儿)出具的谅解书。代理律师表示,开庭前不便透露具体细节。
案情回顾:2019年1月,因离婚纠纷孩子带养问题,女婿及亲家二人在成都遭岳父张某军持刀杀害。2019年12月,成都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2020年10月,四川高院二审改判死缓。2021年4月,四川高院对此案开展评查。2021年5月,四川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此案先前是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死刑;二审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四川省高院为什么改判一个杀了三人的罪犯为死缓,这是我百思不得其解(当然我也懒得解,每天的信息太多,忙不过来理摸)的地方。因为不得其解,所以这案件今年4月份热点时我就不评论了,因为我实在不知道从哪里评论。
下午在微博上看到名厨师“作者陈越”评论这个案件,激起我评论的热情。一个厨师不看菜谱,开始评论刑事案件了,我一个律师还不能评评?姑且说说呗,如今对该案件的披露信息貌似比4月份多些了。
邹涛,吉林人,被害时33岁,与妻子张静(化名)是大学的同班同学,毕业后二人结婚。婚后夫妻间发生了矛盾。
2017年10月22日,在孩子出生4个月左右,张静与邹涛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当日邹涛便离开家中,在外租房居住。2017年11月、2018年12月,邹涛两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但两次都未获得法院支持,夫妻间的矛盾加剧。
据媒体信息,2019年1月10日10时许,张某军与其妻姚某在彭州市女儿家中因外孙女带养问题,与女婿邹某、亲家母杨某芬、亲家公邹某海发生争执。过程中,女婿、亲家母为争抢孩子,与岳母发生抓扯,张某军上前阻止时被亲家爹推开,张某军遂从家中阳台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女婿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女婿、亲家母未理会,张某军即持刀分别向女婿、亲家母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亲家公胸腹部捅刺一刀,致女婿、亲家母当场死亡。后张某军拨打110投案未果,停留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亲家公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该案件一审判张某军死刑后,张某军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至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认为,该案件确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张志军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省高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省高院认为,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波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基于以上理由,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今天的新闻中出现了“女方(作为被告人女儿)出具的谅解书”的表述,上次二审判决中有“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这两处表述可见,二审判决中的“被害人亲属谅解”就是被告人女儿的谅解书,大概率仅此一份谅解书。
被害人邹涛的妻子谅解了杀人犯——杀人者,父亲。
问题来了,出具谅解的张静既是被告人的女儿,又是被害人邹涛的妻子,出具谅解书虽是她的权利(因为她确实是受害人邹涛的妻子,还没离婚),但这种谅解书对本案有何评判意义?如果法院把这个作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那不匪夷所思?
前文已经述及:“2017年11月、2018年12月,邹涛两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但两次都未获得法院支持,夫妻间的矛盾加剧。”和老公有仇恨的老婆,谅解杀死老公的人,并且杀人犯还是自己的父亲,怎么说也是一个黑色幽默。
故我认为,如果二审把该亲属谅解作为故意杀人罪从轻的情节,这是非常不公平、不地道的,不客气地说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我们还可以这么分析下,假设凶案发生时,邹涛和张静已经离婚,那张静就不再是邹涛老婆,此时就不存在“被害人亲属谅解”说法了。而邹涛倒霉的是该离的婚没离成,反被老婆的父亲给杀了,死后还被老婆又捅一刀(谅解了杀人犯),这个对死者邹涛来说无疑是奇耻大辱。所以我极不赞成法院念及“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观点。
笔者不赞成“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说法,并不表明笔者的观点是支持法院改判死刑。就该案在网上释放出来的信息看,仍然有限,没办法知悉是否决定死刑(立执)的重要因素,比如发生凶杀场所的房屋(或者是使用权)到底是谁的,能否认定有“抢孩子”的情形,行凶前受害人方与被告人之间有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受害人方和被告人方的身高、体力对比情况等等,被告人是否存在“恐慌性防卫”的情况,这些都应该有所考量。
但总的来说,本案受害人真正的亲属方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要求,也未表示谅解,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排除了被告人女儿的谅解,本案改判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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