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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猥亵者,不处罚!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今早本来准备写#少年遭多人持刀围殴反杀一人被判十年#话题的文章的,后来翻了翻没找到该案件的判决书全文,就不打算写了,毕竟判决书能够比较清晰地看到一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判决书没看,评判案件犹如盲人摸象。再说,关于“反杀”之类案件的话题,我写了N篇了,已经索然无味,没有新鲜感了,想不起来还有什么新颖的内容可写,不写也罢。

 

不过关于网络“反杀”类案件,我倒是有个不成熟(不成熟是谦虚)又久经沙场(久经沙场是诚实)的建议——建议读者千万不要只看标题就评判,就这么一点建议。

 

今天另一个热点案件,被我看到了,又是一起和猥亵有关的,挺开心的是这次的猥亵行为人被打残了。

 


事件发生在云南。钱某到金某家购买烟叶时,对金某女儿强制猥亵,金某殴打钱某致其轻伤二级。云南陆良法院判决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里有该案件的案号,按图索骥,我把判决书找到了,细读了判决书,分析起来就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了。

 


据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被告人金家里购买烟叶时,对被告人金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被告人金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被害人钱某实施殴打。经司法鉴定,钱某此次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通过该段描述,应该对该案件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了。另整个判决书未提及“防卫”二字,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人金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被害人钱某实施殴打。”“外出归来后”这五个字意味着钱某实施强制猥亵时,金某不在现场。这个情况从常理也好理解,金某若在场,钱某也没那个胆子对金某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

 

从判决书中也看不出金某是为了制止该强制猥亵而实施棍棒打击。所以“防卫”在本案件中应该是不成立的。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可见防卫是有时间要求的,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金某“外出归来后”对猥亵人钱某进行棍棒殴打显然与防卫的时间和目的不符了,其时已不存在“免受不法侵害”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法侵害已完成)。防卫的时间和目的不成立,防卫的理由当然难以成立。

 

话说回来,遇到这种事,任何人都很难控制情绪,金某愤怒之下对色狼棍棒伺候,可以理解。我们再看看金某的个人情况:被告人金,女,彝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文盲,农民。看看,80年出生的,少数民族,还是个文盲。让金某控制住情绪,比如就打两下,消消气,这很难做到的。

 

网上经常有些人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政策不满,请问你对少数民族了解多少,为什么给予照顾少数民族明白吗?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绝不允许丛林法则,少数民族不能成为国家发展的旁观者。当然了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方面,怎么更完善,更合理,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

 

金某因不存在防卫性质,所以最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又因被伤害人钱某的不法行为在先,重大过错,故给金某以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判决书中是如此表述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生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金某是“免予刑事处罚”,而非“无罪”。免罚的主要依据见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金某的情况和刑事诉讼法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一定区别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概念见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金某的“免予刑事处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情形。直白说,金某有罪,但不罚。

 

那么又引伸了一个新问题,金某有罪不处罚,算不算“案底”,会不会影响其子女的前途?

 

对这个问题不能偏执化理解,理论上考量,父母不要说是否涉罪了,父母的口碑不好都影响子女的前途,比如说父母的“作风不好”会不会影响子女的前途,当然有影响,很多人家娶媳妇、找女婿,“访亲访亲”就是这个意思,对拟结亲家庭进行背景调查,有的律师已经将业务延伸到这一领域。所以偏执迂腐地纠结这些其实没啥意义,子女的前途关键还是要自己把握和拼搏。

 

如果非要从招考、录用方面评论父母涉罪和子女前途关系方面,我可以粗略说几个就业、入学或将关联父母情况的政策规定(不见得是最新政策)。

 

公务员招录: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警校招录: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征兵政审: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从以上举的几个粗略规定看,金某的“免予刑事处罚”情况均不属以上受限制的情形,故对其子女没有实质性影响。

 

总之,我对云南陆良的这起案件总体看好,如果法院认定金某的法律依据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那就好上加好,锦上添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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