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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9岁男童猥亵杀死7岁女童,勿以常人的思维分析犯罪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在办公室睡午觉醒来,洗把脸上网,立马在观察者网上看到这则新闻(截图较长,可以直接跳过):

 


9岁男童杀死7岁女童,太恐怖,太不可想象了。很多网民认为该案件有疑点,平心而论,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也认为有不可思议、难以置信的地方。

 

观察者网的新闻里称:|家属称目前他们知道的关键性物证仅有绳索上的DNA分型。男童家属提供的案件资料显示,警方通过DNA血样信息比对,发现送检的二人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高度一致,最终经过相关调查,认定姜小亮涉嫌故意杀人。


在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中,姜小亮曾在推倒被害人后拿蓝色笔在其身上乱画,也曾遭到对方反抗。姜小亮还曾在对方窒息后,用手猥亵被害人。


姜小亮的家属认为,根据上述作案过程,除了绳索上的DNA分型,警方未向他们透露其他任何更有力的物证,比如受害人指甲里是否残留有姜小亮的皮屑,乱画的蓝色笔是否被找到,蓝色笔上是否有姜小亮的指纹,两个孩子身上是否有划痕,这些他们都不得而知。|

 

看到这样的疑点,难免会匪夷所思。还有,男童和女童的体力对比等等,只要你想疑惑,总会找到疑惑的地方。

 

笔者经常说的那句话用在这案件中十有八九还是管用的:不要以常人的逻辑揣度犯罪,都是常人逻辑的话,就没有犯罪了。

 

先梳理下新闻:

 


2018年4月22日,甘肃镇原县一名7岁女童被悬挂在树杈上死亡。警方根据采集送检的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比对,最终确定了9岁男童姜小亮(化名)的作案嫌疑。

 

正观新闻记者获取的案情信息显示,警方认定,9岁的姜小亮猥亵并掐死了7岁女童曹小欣(化名),然后将尸体吊到一棵约2米高的树上,伪造曹小欣上吊自杀的假象。

 


案件信息显示,立案侦查后,警方采集了149份DNA血样信息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绳索上遗留的DNA血样信息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发现送检的二人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高度一致。公安机关据此采集上述二人所有家族成员DNA血样送检,最终确定9岁的姜小亮有作案嫌疑。后公安机关经传唤讯问姜小亮,组织现场模拟实验,进一步调查相关证人,最终认定姜小亮涉嫌故意杀人。

  

9岁的姜小亮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公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因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8年7月2日撤销姜小亮故意杀人一案。

 

姜小亮父母,甚至包括被害方家属都不相信是姜小亮所杀,在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面前,我相信警方不会擅自下这种人命关天的结论的。

 

按照警方的调查,姜小亮被认定为故意杀人,除了DNA分型,还有姜小亮的个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模拟实验作为证据。

 

根据警方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姜小亮曾先后7次在接受讯问中均作了杀害曹小欣的供述。为什么要7次?为了证实同一个问题,反复供述、比较、甄别,分析和判断有无谎言。人可以说一次谎言欺骗一个人,但很难说所有谎言欺骗所有人,这就是公安侦查中对嫌疑人N次讯问的意义。

 

由于对警方的结论存在疑问,姜小亮的家属委托律师,希望能搞清楚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据正观新闻记者从姜小亮家属委托的律师处获悉,他在接到委托后曾多次前往镇原县了解案情,但一直未能查阅案卷,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也一直未能明晰。

 

面对刑事案件,网民都想成为福尔摩斯,但刑事案件是做不到像福尔摩斯侦探小说一样告诉你全面的悬疑之处的。

 

姜小亮的家属曾多次前往多个部门,申请复议。镇原县检察院曾经复查案件,并对家属的质疑进行回应。2021年4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姜小亮的家人送达书面答复函,认为曹小欣被害确系姜小亮所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镇原县公安局侦办该案程序合法。

 

姜小亮的父亲拒绝在送达文件上签字,他认为,答复函未解释清楚上述疑点,仍然是结论性的内容。他们一家人希望得知更多的证据。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姜小亮的家属方很难满足“希望得知更多的证据。”的愿望。本案和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知情权”有很大的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案件因犯罪人姜小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撤销案件,对其相关犯罪记录当然应当封存,不得对外公开。

 

另外从相关规定看,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信息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具有相对性,涉及的人和事都是特定的,通常不涉及到社会大众。

 

其次,刑事案件侦查信息要注重保密。综合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相关人员的保护,如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受害人安全。二是排除侦查的干扰因素,否则案件难以侦查。三是侦查信息涉及侦查技术和手段等保密的问题,捣通了说,如果把侦查信息事无巨细都公开化,那实际上为今后的违法犯罪提供了很多反侦查的技巧。

 

对刑事案件的“知情权”,法律是有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本案未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已经撤销案件了,所以姜小亮家属委托了律师,律师也没办法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

 

所以姜小亮家人在这个问题上纠结没有意义的,有些疑惑不能以“通常”思维去思考的。比如在现场模拟实验环节,姜小亮家人向正观新闻记者转述小亮的说法,警方用一个与被害人等重的橡皮娃娃,让小亮独自模拟完成作案过程。但是据小亮说,警察曾帮他拿娃娃,最后他并没有将娃娃的双脚吊离地面,“太重了,拉不动”。

 

笔者认为,即使有姜小亮“太重了,拉不动”的说法,也不能说明问题,模拟实验毕竟是模拟实验,环境和案发环境是不同的,在犯罪现场时容易激发行为人超常的力量,李广射石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突发情况下激发人力量的新闻多的是。

 

再把犯罪情景向前推进一步,9岁姜小亮猥亵掐死女童同样是不可思议的,人类历史的实际生活正是有这样不可思议的行为,所以才有色胆包天这成语。

 

姜小亮故意杀人案件被撤销,其刑事责任无须承担,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父母应当对受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许,正是这一点让姜小亮的父母一直在纠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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