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法律真正成为铁拳,而不是犯罪分子的挡箭牌!
文:@绿洲猎鹰
中秋节前夕,一则#哈尔滨男子性侵邻居4岁幼女被执行死刑#的新闻获得1200万+阅读量和近万讨论,让学法律的猎鹰大呼正义还在。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8月,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子强奸了邻居年仅四岁的小女孩,导致女孩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构成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中秋放假前一天,此人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
看到这里,广大吃瓜群众大呼“这才是正确的判决”“恶有恶报”,不过估计某些“法律专业人士”会有意见,他们或许会说被害人又没有死亡,为什么要判处死刑?犯罪者的“人权”也应该保障之类的。针对此案的这类言辞我没有看见,但在之前的很多案件中,这类“犯罪分子亲友团”言论已经一再上演了。既然如此,咱们就好好掰扯掰扯。
小女孩的伤情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活体损伤鉴定标准。一个是对损伤程度的鉴定(重伤二级),作为案件定性、量刑的依据,例如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需要达到轻伤以上;另一个是对残疾程度的鉴定(九级伤残),主要作用是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虽然损伤鉴定常常由于专业词汇和普通社会言论的差异而引起误解和争议,比如普通人口中的“重伤”到了伤情鉴定中可能只是“轻伤”,但伤情鉴定中的“重伤”一定属于咱们平常说的重伤,而且是其中比较重的情况。小女孩三处重伤二级是什么概念呢?新闻里没提她的受伤部位,不过结合她的遭遇,我这里放上腹部、胸部和会阴部“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摘自《人体损伤鉴定程度鉴定标准》感受。
可以想象,这个年仅4岁的小女孩遭受了怎样的磨难。更糟的是,这三处伤都构成了伤残,她未来的生活至少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会受此影响,但愿不要像韩国素媛原型那样终生依赖护理生活。造成被害人这样的严重伤害,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在两高(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新闻报道,刘某某有两次前科,都是强奸犯罪,说白了这人品行恶劣且屡教不改,人参危险性很高。另外,他此次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而且是4岁的绝对弱势受害人。
这种情况,量刑起点就是十至十三年。注意,这只是“起点”,相当于网购时的“基础套餐”,后面还要根据其他犯罪情况增加或减少量刑,才是最终的“入狱大礼包”。
综合来看刘某某的行为不但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还同时具备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造成幼女伤害以及致使被害人重伤两个加重情节,定格判处死刑完全罚当其罪。
之所以一起正常的判决引起关注,是因为这些年奇怪的判决实在太多,尤其是那些动不动打着“人权”“废死”旗号对恶性犯罪行为人“呵护有加”不正常轻判的行为,比如引起网上巨大波澜的曲玉权案和“百香果女孩”案,一个袭警致死的凶手最高才判13年,直接让我怀疑学了假法律;另一个强奸杀害幼女,二审竟能改判死缓,直到最高法介入改判才算给了受害人一个公道。学法律出身的我实在是不明白,法律本来应该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为什么现在在某些人那里成了呵护犯罪分子的工具,以至于出现正常的判决反而让大家感慨了?不是说犯罪分子没有人权,但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理应是惩恶扬善的社会主义铁拳,而不是犯罪分子的挡箭牌!希望这样的正常判决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