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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公”生了两个小孩,今日方知自己是“小三”,天方夜谭的事,就发生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上午看到则新闻,奇葩的新闻把我吸引住了。

 


2017年,卢小姐与郑先生在网上相识,郑先生说自己四年前离婚。两人不久确认关系并在深圳同居,卢小姐在未婚情况下为对方生下两个儿子。去年,卢小姐得知男友根本没离婚,而且还和赵女士有染。但郑先生否认出轨,称一切都是卢小姐自愿的:她非要生!男人谁没在外面玩过?

 

假如卢小姐所言属实,这就是“被小三”的情况,“被小三”是指对方隐瞒婚姻、糊里糊涂成小三的情况。关于“被小三”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的“被小三”的女人好不好要渣男赔偿精神损失费?,大家可以看看。

 

卢小姐在视频里说的义正词严,但对方不认可卢小姐的说法,对方认为卢小姐是知道实际情况的……所以现在这事就糗了,到底是知情还是不知情,女冤还是男屈,恐怕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了。

 

如此这般事件给两方都造成伤害,但我认为不存在单纯的无辜方,两方都有责任,甚至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说卢小姐吧,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生下两个儿子,没有婚姻的两性关系已经存在风险了;没有婚姻还和人家生小孩,这种风险难道你不知道?而这个男人貌似更渣,和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生小孩,最后面对记者责问,还理直气壮称:“男人谁没在外面玩过?”就算一些男人花过,但和人家弄出两个私生子的有多少?给自己编排这个理由,实在太渣了。

 

不要天长地久,只要一朝拥有,对女人来说,风险其实是很高很高的,很多情况下是玩不起的。但这个事绝不止于民间纠纷。

 

笔者认为,本事件须关注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重婚”要扩展说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民法体系中自1994年后已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了(1994年前的历史问题另说),所以如今的“婚”必须是登记结婚,没有登记的男女之间就不叫婚了,算是同居,姘居等。

 

但在刑法领域,关于“婚”,和民法领域是有不同的。

 

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认可“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于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而婚外同居确实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将重婚罪的适用情形包含“事实婚姻”并无不妥


所以重婚罪包括以下种情形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属于事实重婚。3.知道对方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的。4.知道对方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称夫妻、大张旗鼓同居生活的;另一种是未自称夫妻关系,但其行为方式让公众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同居生活的。

 

你看看,就这个重婚概念,包含了多少内涵。其实真正说起来名堂多呢,“同居生活”概念又可引伸很多情形,写个3万字论文是没问题的。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展开了。律师这碗饭不是那么容易吃的。


事件中的郑先生和“原配”没离婚,又和卢小姐“好上了”,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小孩,很大程度上公众是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现实生活里男女手拉手带两个小孩,你还怀疑他们是夫妻?),故此郑先生涉嫌重婚罪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卢小姐来说,不知情郑先生的婚姻状态的,卢小姐不涉嫌重婚罪;如果卢小姐知情郑先生的婚姻状态而长期同居的,卢小姐也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重婚罪又是公诉案件,相关人可向司法部门告发,比如赖小民就有重婚罪,他是被提起公诉的,并未走自诉方式。

 

卢小姐和郑先生的糗事告诉年轻女生们,同居不是儿戏,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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