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美女报案:公安抓人;朱婷报案:自己去打官司……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快睡觉时,看到“平安北京海淀”关于佟美女的一个新闻,欣赏了下面牛鬼蛇神的留言,感觉好笑,立马写了个微博:
好家伙,这帖子阅读量杠杠的啊,353万阅读量。微博留言里,我发现了一个宝藏留言:“造谣是民事自诉案件,公安直接拘留这是滥用公权力。”
就这个一知半解的留言居然也能收获58个点赞,呵呵。还好,有网友指出这个人的错误了。
佟美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调查——抓人,这不是名正言顺,名副其实的?
对于造谣、散布虚假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有以下条款可以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佟某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找到发布涉案信息的家伙,证明其编造的信息,而这个家伙又举证不出信息的真实性,那就可认定造谣等违法行为,予以拘留。没有什么深文大义的东西。
或许有网民气不顺:哼,网上造谣的多了,怎么没都抓?隔壁老王在网上说我和李寡妇睡觉,公安也没把隔壁老王给抓起来啊。
这就是井底之蛙的认识了,你看看警方的《情况通报》:
上面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文字,这八个字,一般人是“享受”不到的。老王说你和李寡妇睡觉的这个谣满世界恐怕就两个人知道——你和老王,李寡妇恐怕都未必知道。就这点影响,警方怎么抓?
人比人,气死人,你和佟大美女比受害的影响,那不是贻笑大方?猪八戒和西施比美啊。
前文我说的宝藏留言:“造谣是民事自诉案件,公安直接拘留这是滥用公权力。”之所以我说他是一知半解是因为他确实也是知道一点的:造谣有时确实是自诉案件,报案公安是不处理的,要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主张。
比如名将朱婷8月份就5名网民诽谤造谣向公安机关报案,我当时就写了个微博,认为公安机关是不会处理的。
最终朱婷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自诉告发,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朱婷要求追究诽谤造谣者刑事责任,而诽谤罪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自诉,司法机关才处理的。因此朱婷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也不会作最终处理,而是友情提醒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故而朱婷近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佟美女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最终对违法人处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不同的概念)。作为治安案件,当然不需要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了,就这么简单。所以,佟美女和朱婷的是是两回事,一个是治安案件,一个是刑事案件,不撘尬。
因造谣被拘留的新闻网上多的是,我在百度上搜了下“造谣拘留”关键词,跳出3660万个信息,感兴趣的你自己看看去,警方不存在对佟美女法外开恩,如果非说开恩,那是因为“恶劣影响”,因为被造谣中伤的人咖位太大。
至于那天晚上封了N个账号,纯属咎由自取,造谣的账号难不成让其大张旗鼓,自行其是,横行霸道?谣号流量盆满钵满,我们这些从不造谣的账号门可罗雀,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对造谣的账号封号,我开心得很,爽心得很,舒心得很。
最后我给喷子、黑子们提前供个素材【佟丽娅上春晚:看看,被我说着了,实锤了吧;佟丽娅没上春晚:看看,被我说着了,心虚了吧。】
真理只有一条,歪理千万条,想找歪理,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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