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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头打架握手言和,警方不和稀泥:握手无效,拘留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网上一段视频热传:深圳,视频中,两男子下车后先是对骂争执,随后扭打起来,两人对打架势十足,期间灰衣男子说咱们就是切磋活动一下,两人脱下外套后继续切磋,最后黑衣男子被制服在地,两人起身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

 

很多网民认为,这场街头打架因握手言和,定然是不了了之了,没想到的是,深圳警方来了《情况通报》:

 


经查,二人在等红绿灯时发生口角纠纷,进而下车斗殴。目前,二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深圳警方的这次做法让很多网民一头雾水:打个架,没受伤,没报警,双方握手言和了,怎么还拘留了?

 

其实深圳警方的做法是正确的,而网民以前的定向思维才是错误的,因为以前的思维做法属于和稀泥,乱弹琴,是不对的。

 

二人的打架行为,警方对其拘留,适用的依据是“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部分,并非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殴打情形。

 

该二人打架后,握手言和,互不纠结,或许并未“侵犯人身权利”,但不侵犯人身权利的打架并非就不违法,因该二人系在公共场所打架,扰乱了公共秩序,况且该打架行为在网络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深圳警方按照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对二人进行处罚是合法的、公正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从该规定可以读出,治安调解并非是针对所有治安案件的,调解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本案二男子的行为是斗殴,而非上规定中的“殴打他人”,况且该二人非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而是路人甲和路人乙之间的斗殴,是不应该通过调解处理的。打架二男子最终的握手言和对治安案件的处理是没有效力的,握手不握手,都要进行处罚。

 

但长期以来,警察对社会上的打架斗殴很多时候不是按照法律来,而是老套路——和稀泥,没打伤,没打死,就是竭力调解,促成谅解,双方互不究了,往往这打架的事就过去了。所以给群众造成一个惯性误解——打架是小事,只要“谈好”就没事。

 

深圳警方这次的处理,真正地给网民们普法了——打架无小事,特别是公共场所打架更无小事,打架即拘留,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地方。这是一个标杆性的执法操作,可作为公安的典型案件通报。

 

昨天我写了一篇一线城市上海防疫的文章奶茶店成全球最小风险区——化腐朽为神奇的城市,表扬了上海的精细化管理;不偏不倚,今天我又写了一线城市深圳,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该夸的必须夸,以先进促后进。


我呼吁其他城市要多学学上海、深圳的这些标志性操作,而不是守着老黄历,墨守成规地做着依葫芦画瓢的事情,不管是抗疫,还是执法,要有法治精神,前沿眼光,创新意识,不能只是做算盘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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