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醉驾女司机撞人拖行,怎么没构成“醉驾罪”?
文|庄志明律师
写这篇文章,我的内心是很不爽的,不爽不是因为骄横、冷漠的女司机,而是因为这个:
媒体采访律师,律师竟然如此点评:“假如女司机经过检测被证实是醉驾,还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来这个事件我是不想写普法文章的,因为这个事实在太简单了,简单到我都不好意思麻烦自己写这样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普法文章,没激情,没刺激。但偏偏这篇报道文章阅读量最大。没办法,我只好尽绵薄之力,普普法,能澄清多少是多少。
本文只说一点——为什么该醉驾女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俗称醉驾罪)。
实际上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警方通报》说到位了:
|9月2日23 时 52分许,肖某某……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执勤交警随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将谢某立即送医救治,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医疗机构正对伤者谢某进行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肖某某在醉酒驾驶中撞了人,还拖行一段距离,显然其又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拖行是否存在故意伤害/杀人本文不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更重的罪名定罪。醉驾的刑罚是拘役,而交通肇事的处罚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事件的醉驾同时又存在撞人、拖行交通肇事,显而易见,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存在“还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说法。
所以于本案而言,要么就是交通肇事罪(或故意伤害/杀人罪),要么就是危险驾驶罪,不存在“还”的情形。
或许有网友要纳闷了,你前面已经说了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也这么说,怎么还有“要么就是危险驾驶罪”之说?
话不能说满,凡事留三分。
《警方通报》中有这么一句话:“医疗机构正对伤者谢某进行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娄底司机拖行事件情景虽触目惊心,但伤害后果必须以证据说话,结合最终伤情程度来对案件定性。唐山事件也是触目惊心,看起来得把人打死的样子,但后来的结果是轻伤。肖某某拖行事件的受害人的伤情如何,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人伤害的程度是重伤以上,其时构成交通肇事罪,重伤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常态起点。未达到重伤,则虽有肇事,也很难定性交通肇事罪。
具体到本案而言,该女司机行为表现十恶不赦,但其犯罪定性最终还是要看受害人的伤情,如伤情未达到重伤程度,则很难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时很可能又得回到危险驾驶罪了。
综上,本案必须等待受害人的伤情结果,再作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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