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核酸检测,要你命啊?
文|庄志明律师
一早便心旷神怡地参加了俺小区的核酸检测:
这次免费检测是针对男性,但我看到有女性去蹭检测的,检测小姐姐也没收钱,千个馒头一笼汤,无所谓了。整个过程也就3分钟,检测又不花钱又不花钞的,不是一件很惬意的事?利国利民利己。我就不知一些人在核酸检测上抬什么杠,特别是对那些冒着蹲号子风险的抬杠就更匪夷所思了。
昨天我就看到一个核酸检测的杠精(以下简称“核杠”),不经意间把自己弄进去了。
近日,网传海南海口市一男子在核酸检测时,不配合佩戴口罩,并将所携带物品放置核酸检测桌上,被医护人员制止后指责威胁医护人员。目前,该男子季某已被海口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对核酸检测不满意就不满意呗,也没必要公共场所当场撒泼啊。公共场所撒泼,不是逼着警察蜀黍们来抓你?
本来还不知该男子的真实身份呢,但观察者网新闻话锋一转:9月2日,海南大学发布通报:2022年8月28日,我校季某因不配合核酸检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撤销季某教师资格,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降低其岗位等级。
原来是海南大学的一个编制老师。海南大学身处海角天涯,从前名气不大,近年来因为一个王姓教授的舆情而名声大噪,声名鹊起,好名坏名我就不评价了。但海南大学这次对季老师的处理我认为博来了好名,该出手时就出手,在遏恶扬善方面海南大学做了榜样,这才是大学应该有的样子。
核酸检测有时是请客吃饭(自愿检测),有时不是请客吃饭(全员检测和特定对象检测)。自愿检测,来或者不来,随你;全员检测和特定对象检测时,由不得你不来。
近年来,因为拒绝或者不配合核酸检测进号子的多的是,大家可以自行上网我搜,我就懒得上案例了。那就直接上拒绝核酸检测进号子的法律依据来普普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请注意这里的“人民政府”,没有特定级别限制的,也即可以至最基层一级政府。之所以把该发布权力下放到最基层,是因为“紧急状态”,急迫得来不及请示汇报,正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关于“紧急状态”以前我写过一个帖子,读者不妨一看。
由此可见,在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之下,公民只有服从了。恐怕有人要杠了:决定、命令违法了也要执行?对不起我只能说,稳妥起见(除非要你命),先执行后救济。如果最后政府命令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你主张赔偿就是了。
如果你非要死杠,对不起,那就承担蹲号子的风险,比如上文中的季老师,不配合核酸检测,进去了,连教师资格都丢了。还好海南大学大慈大悲,手下留情,“降低其岗位等级”这几字说明没开除他,但今后季老师称呼叫不了了,估计改做后勤,可以称其季主任、季会计等。
无独有偶,前两天江苏南通也出了一个核杠,最终该核杠被“立案调查”。
全员检测的命令之下,赵某磊5次不参加检测,不治你还得了?主观故意的拒绝核检者是否(最终)为确诊新冠(或为无症状感染者)在所不问,都得惩治,区别在于惩治的尺度和力度不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案例,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去年因为一个人,毁了一座城,而闻名遐迩的“毛老太”构成的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核杠未达到刑事程度的违法行为,则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无缝对接。
所以说不管是海南的季老师(前)还是南通的赵某磊,对他们的处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还有更极端的对抗防疫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都存有主观故意,所不同的是前者的故意是故意违反防疫政策,后者的故意是故意违反防疫政策+故意传播病毒(间接故意传播也是故意哦)。
防疫经三年来的实战、打磨、历练,政策设计上,都是一环套一环的,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玩火自焚。最后忠告核杠们,玩火必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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