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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点保留,是好事;那,核酸检测费用怎么说?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03-28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个关于核酸小屋的新闻,觉得有必要唠叨唠叨:

国家卫健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介绍:考虑近一段时间之内还会有一部分人有核酸检测需求,我们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在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过程当中,不能随意裁撤核酸采样点位,保持现有核酸采样点的布局和规模不变,而且要维持稳定一段时间,满足愿检尽检这部分人的核酸检测需求。

该信息明确,核酸小屋还要继续维持,“维持稳定一段时间”,到底维持到什么时候?用焦雅辉的说法是“维持到人民群众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的时候。”

国家如今明确要求目前的核酸点不撤,我认为这是件好事,毕竟人民群众需要核酸检测。经过一段时间的核酸检测,人民群众对核酸检测已经习惯了,立马全部撤掉,不符合群众的生活习惯。再说,随着“放开”的深入,感染群体会有所增加,从心理需求上,也需要有核酸采样点来满足部分群众的要求——是阴还是阳,核酸点检测下,心里踏实点。

卫健委顺应民意,提出核酸点不裁减,当然是做了一件大好事。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必须要表扬卫健委的及时发声。

我把焦雅辉司长该段话的视频连看了两遍,焦司长只是说核酸点维持现状,至于维持所需的经费哪里来,群众去核酸检测的费用到底谁出,这些没讲。如何做好事,焦司长告诉你了;但做好事的物质保障,焦司长没对你说。当然了,这确实也不是焦司长必须考虑的。这个应该由各地方考虑和定夺,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新十条颁布以后,要求不再以行政区域来进行全员的核酸检测,各地出台的落实措施也提出进入到公共场所等,不要求再出示核酸阴性证明。既然不再要求开展带有“强制性”的全员核酸检测,那么核酸检测就是一种个别性需求(或者说是差异性需求),对这些个别性需求仍然由财政负担,我认为已经不适合了。当然了,如果当地财政实力雄厚,不在乎,那也无所谓。

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对核酸点保留的费用承担提了一个建议:

他认为:“关于费用,做到合理分摊比较好。政府要求核酸的人员,政府出;企业要求核酸的人员,企业出;自己想查查自己阳没阳的,自己出。“

这个主意虽说是粗线条,但这个逻辑是非常正确、得力的。

就此回到新十条,新十条对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作出如下规定:

“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

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

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按照该规定,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需要提供核酸证明,注意这是“强制性”的,这是入门的“强制性”义务,必须遵守。对遵守“强制性”规定的核酸检测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则由工作单位承担。

对于“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的情况,核酸检测费用承担如何分配?笔者认为,“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强制性“检测外,其他场所并非”强制性“检测,在非“强制性”检测的情况下,有关单位若“自行确定防控措施”要求提供核酸证明,对该费用应当由要求核酸的场所单位承担。

至于说有关场所要求人家核酸检测又不愿为此承担核酸费用的,我只能说——你耍流氓了。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如果尾大不掉的单位仍然要求你提供核酸证明,你不愿提供的,我建议您打12345投诉,遇到一个投诉一个,投诉到他心烦意乱,投诉到他心神不定,投诉到他心猿意马。

关于核酸检测费用的定价,笔者认为鉴于核酸检测涉及国计民生和公益事业,应当由物价局核价、备案,不能由核酸检测公司任意定价。从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力考虑,我认为混管的单次4元以下,单管的16元以下。价格过高,违背了保留核酸采样点的初衷;价格低了,维持不了检测机构的运行。

总之,核酸点要保留,但这钱的事也得亲兄弟明算账,不能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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