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4日,女方返还彩礼,教训惨痛……
文|庄志明律师
中午在新浪微博“头条新闻”上看到一个好玩又不新奇的新闻,又是关于彩礼的:
男女双方同居4日,分手,男方要求返还给付的现金、三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双方相处时间仅为4天,……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李女士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李女士向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大家先看看该帖子下的留言,如今看新闻,看评论往往比看新闻更有趣,特别是前面几个热度评论往往能决定和引导舆论的导向:
NO1热度评论是:“可这是王先生提出的分手啊,这不是想白漂?”看得出来网民普遍对男方的做法嗤之以鼻,但这些想法只能说是朴素的正义感。王先生的做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实是有依据、站得住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的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现金和三金的法律依据就在如此,双方仅仅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加之该财物从金额和形式上看具有彩礼的性质,此时就具备了返还彩礼的合法性。
不过说实话,假如王先生是个亿万富豪,或许这1万元就能作为对女方的赠与而免于返还呢,身份对彩礼的认定有时是有用的。本文不展开这个说法的阐释。
至于王先生一方提出分手,此不影响彩礼返还,因为法律没规定提出分手方不得要求返还彩礼。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法院有时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进行酌情考虑返还金额,但本案中同居4天不会在法院“酌情”考量的范畴。
在我国婚姻成立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有其他形式。“事实婚姻”只是老辈、老老辈曾经的历史形式,渐行渐远,对于年轻人已不存在“事实婚姻”了。如今不要说同居4天了,就是同居40年,也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订婚、同居、婚礼都不是婚姻的要件,它们不具有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力,止步于这些形式,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一旦权益受“侵犯”时,在法律层面是很难得到保护的。
本案中的李女士若是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分手,王先生若主张返还1万元和三金,法院基本上是不会支持他的。这么一比较,就会发现婚姻对女性的保护了。
当然了,婚姻也是一把双刃剑,结婚登记了,离婚后若(想)再婚,那就是“二婚”。没登记的男女同居状态,分手了,和他人结婚,那是头婚。这其中衡量的道道我就不多说了,各有利弊吧。
最后,提一个忠告(主要是对女性),如果是真心过日子的,一定要登记结婚,而不是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同居。只有登记的婚姻才是对女性最温柔、最贴切、最敞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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