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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县委书记绑架案,相信千万赎金的人真的是傻?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03-28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网络大V“如皋老猫”和“辣叶摧秋”一个“狼狈为奸”的互动,甚是有趣:

“如皋老猫”说:“造谣的是他,辟谣的也是他。两波流量妥妥的赚足了!

“辣叶摧秋”互动:“一谣双吃,左右互搏,流量绝招,屡试不爽!

这是关于某地原县委书记被绑架事件的评论。不负责任的媒体人先造个谣:“犯罪嫌疑人勒索3000万元,受害者家属支付1000万元赎金。”公安机关《警情通报》出来后,此前造谣的媒体再辟个谣。

这就是“辣叶摧秋”所说的“一谣双吃”,造谣是一波流量,辟谣又是一波流量。通常来说,造谣的流量比辟谣来得大,辟谣后,能“挽回影响”10%的就谢天谢地了,这是不争的事实。显而易见,造谣的社会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予以惩处,前两天我就此写过一篇文章造谣吃流量的媒体,必须对他们斩草除根!!!,论述了惩处谣言有法可依的问题,建议读者瞧一瞧。

但今天再次看到媒体造谣,忍无可忍,必须再次抨击抨击。

“犯罪嫌疑人勒索3000万元,受害者家属支付1000万元赎金。”谣言工于心计,老谋深算,其动机是让网民联想:县委书记家1000万赎金哪里来的?一联想,“结论”来了:县委书记腐败。

痛恨腐败,这是必须的,也是人之常情。但当官的是不是腐败,当是有关部门调查的事项,媒体有证据可以提交有关部门,但不能任性设置个带节奏的话题,或者编造个谣言来推测人家腐败啊,我国是法治国家,只能是疑罪从无,不能搞有罪推定啊。

开展媒体监督,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媒体的监督应建立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凭空杜撰,炮制大新闻。

身为媒体造谣,不承担一丁点责任,造谣后辟个谣,风淡云轻,那谁不想去造谣,谁不追求造谣呢?造谣的媒体人赚得盆满钵满,不造谣的媒体人清汤寡水,这个世风还得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努力到一线、到现场采访核实,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我就纳闷了:“受害者家属支付1000万元赎金。”此等重要的新闻素材,有关媒体人有没有“到一线、到现场采访核实”,如何“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的?

中国的高铁速度快,线路多,班次密,坐几个小时高铁到现场就那么难?宅在家里敲几下键盘,就弄出一个大新闻,这对得起读者啊?

新闻人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报道新闻可不能玩“剧本杀”。切记。

认真想一想,1000万现金其实是很难短时间筹措的,因为有法律约束,《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受害人家属神情慌张地去银行取大额现金,你把银行工作人员当傻瓜?所以说编造千万赎金的家伙,不是坏就是傻,头上长疮脚下流脓13点+250的傻相信这个谣言的网民则是傻瓜中的极品。

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新闻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网络信息或者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新闻机构要公开道歉,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严肃处理责任人外,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还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不负责任的记者,《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则规定:“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以上可见,关于虚假新闻,缺的不是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行动胜过一切。非常可惜的是,当下的网络生态,一方面是虚假信息很多很多,另一方面与虚假信息对应的惩罚少之又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遗憾。清朗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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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全世界都知道北溪管道是美国炸的,这有什么用?

造谣吃流量的媒体,必须对他们斩草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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