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杠,就得数郑强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在扬州参加“网眼看产业 发力奋进年”活动,没时间关注热点新闻,昨晚结束活动,今天一早看到一个大新闻,网络大V“怂的载体”转发的一个警情通报,请看:
事关太原理工大学党委书记郑强的,目前,吕某某因涉嫌造谣诽谤郑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有关报道,10月初,有名为“华趣”的网络账号发文举报称,2015年,他发现教授郑强婚内出轨,包养其女友。他和女友本打算结婚,郑强的出现破坏了两人的关系。10月12日,太原理工大学党委书记郑强在其个人微信公号发布声明称,近期在网络上进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账号“华趣”,现已证实其发布人实名认证为吕某,系刑满释放犯罪人员,所发布的全部文字与图片内容均为恶意编造、虚构的不实信息。
这个舆情事件才出来的时候,很多人是希望看郑强笑话的,“郑强声明这么高调,会不会反转?”他们认为郑强经不起查,天下那么多领导,人家为什么选中你“造谣”,难道你就真的没问题?按照这个逻辑,天下的犯罪都有“正当”理由了。
如今警方对吕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对郑强此前声明的最有力证明。说的难听点,哪怕郑强再坏,也没出轨吕某某的女朋友,没给吕某某戴绿帽子,这个肯定已经敲定了。
我相信肯定有很多人不服:“造谣诽谤的多了,凭什么公安要直接行动抓人,而不是郑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潜台词郑强是牛逼人物,所以重点保护。
这个问的有点道理,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该条款可见,诽谤案件确实是“告诉的才处理”,这是多数的情况;但该条款还有一个“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件,不需要个人走法律途径,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行使司法权力,免除个人走程序的烦恼。
诽谤郑强的这事,危害国家利益肯定没到那程度,那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呢?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诽谤郑强的信息从网络上传播的深度、广度、力度看,社会影响恶劣是笃定的,笔者认为对该犯罪行为定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实至名归,理直气壮的。不定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不起这个辛辛苦苦、殚精竭虑为郑强编故事的人。
我相信也有网友会说,在这个事件上,之所以公安把吕某某给抓了,是因为受害人是郑强,假如是普通人肯定享受不到这“特权待遇”,对此我只能说此言差矣,请看:
杭州造谣取快递女子出轨的情况,该受害人可是普通人哦,该诽谤案件也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
再看一个诽谤普通人的公诉案件:
由此可见,侮辱诽谤案件成为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普通人还是名人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平心而论,对名人造谣诽谤,更容易造成现象级的社会影响,这也是实话。
不评点郑强的人品,但就郑强面对网络的邪恶谣言,敢于亮剑,坚决硬杠,不做鸵鸟,不畏畏缩缩,不怕网上风浪,不怕说三道四,这个精神和勇气必须要点赞。郑强比那些面对网络谣言夹着尾巴的冒号不知要高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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