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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警方,假装跳入猴山救猫的女子要不要抓?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 #女子回应欲跳入猴山救猫# 话题:

1月26日下午5时,云南昆明动物园。一名爱猫女子欲跳入猴山救猫,被现场游客救下。#如何看待女子欲跳入猴山救猫# 当事人后续发声:“本意也没想跳下去,只是想通过这种手段力量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件事。”

对此,知名科普博主“二猪”发帖评论了:

#女子回应欲跳入猴山救猫#

|“本意也没想跳下去,只是想通过这种手段力量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件事。”哦,那就明白了,原来是摆拍……本来就觉得挺恶心,知道真相更踏马恶心了。|

看样子,女子不是为了跳,而是为了关注,也就是说是摆拍,哗众取宠。

北京金戈戈”则直接发出灵魂拷问:

她是谁?明目张胆欺骗全国人民,就逍遥法外吗?”

对“北京金戈戈”的拷问,我的建议是“建议抓”,网络大V“书香”则认为:“明显违法行为,当地公安为何不抓?

据昆明动物园称,“猴猫共处”源起2013年5月,当时动物园猴山老鼠成群的新闻经过媒体报道后,不少热心市民纷纷联系动物园为猴山灭鼠支招。昆明动物园在穷尽物理灭鼠措施却未能取得满意效果的情况下,开始尝试将昆明动物园收容的流浪猫放入猴山进行生物防治灭鼠,之后猴山上的老鼠数量明显减少,猴群与猫一直和睦相处。

当初动物园里放入流浪猫也是热心市民的主意,什么叫建言献策,这就是,城市主人翁精神可见一斑。

现在一些爱猫人士没有城市主人翁意识,却走极端,把猫的地位当成人的地位,说猴虐猫……你说人虐猫现象或许还可有一说,猴虐猫从何说起?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动物界的事,你一个人怎么评判?

必须旗帜鲜明说,动物就是动物,动物的地位就是人之财产,人对财产难道没有处分权,把猫放哪里,和其他人又有啥关系,又违反了那门子法?

深究下去,如果你把猫狗作人的地位看待,那么爱猫人士爱狗人士你们都已经犯罪了,因为买卖人口是犯罪行为,基于猫狗人同命,你们买卖狗猫同样是犯罪!!!此逻辑上不能自洽。

昨天“书香”老师对极端动保提出严厉批评:

如果说是不知名的地方媒体,或者是普通网民,或者说是爱猫人士,一天时间内把大量的报道重点放到昆明动物园猫身上,那还可以稍微理解的话;作为@央广网 这样一家国家级媒体,仅今天一天就报了8条这方面的微博,而且还置顶一篇,甚至派出记者专门去采访,这就有些分不清重点了。”

“书香”老师对央广网的批评是极度正确、大义凛然的,国家级的官媒不问苍生问狗猫,成何体统?城市里的鼠患不关注,鼠糟蹋粮食不关切,粮食安全不关心,却关心猫被猴“虐待”,都什么玩意的官方媒体啊?

民以食为天,鼠吃粮食,猫灭老鼠,天经地义。任何邪恶势力也不应该阻止,也阻止不了猫吃老鼠的自然现象。谁阻止猫灭鼠,就灭谁。

动保人士们,你们是没资格谈人性的。因为你们不懂最大的人性是让每个人吃上饭,吃饱饭,吃好饭。

但凡智商有20以上的人都应该知道流浪猫在城市流浪危害极大,动物园把流浪猫收集来集中饲养既是消除危害,又是造福流浪猫。话说,那些口口声声爱猫的人,你们有几个人收养流浪猫了,叶公好猫好玩啊?

昆明这个说准备跳猴山救猫的女子不知收养了多少流浪猫,你又为流浪猫作了什么贡献?但不管怎么说,这次猴山救猫事件,你已经作贡献了——你贡献了热点新闻。

鉴于你的特殊贡献,笔者奉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该女子在昆明动物园哗众取宠,制造混乱,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请昆明警方密切关注此事,认真调查,该追究必追究,绝不能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闹事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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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就当我为捅人的派出所所长洗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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