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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最高检不同意追诉邯郸三未成年人渣,怎么办?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三未成年人渣杀害同学的事,今天我看到一个消息,多少算是有点欣慰:

据新闻:“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门专业人员,赴肥乡指导侦办此案。”

之所以欣慰是因为有法办人渣的可能了,否则连法办的可能都没有。何以见得?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规定,显而易见,如果三人渣不满12周岁,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的。而现在已确定三人渣年满12周岁,追究刑事责任已有可能。

但现在的问题是追究三人渣刑事责任不是像对其他犯罪分子一样直接追究,此追究刑事责任要启动一个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向最高检申请核准追诉,这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刑事责任持极为谨慎、统一尺度的态度,如果你非理解为保护未成年人渣,我也无话可说。

目前情况是,“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门专业人员,赴肥乡指导侦办此案。”相信当地检察院也已同步介入报请工作,排山倒海的社会影响,检察院是静不下来的,提前介入那是毋庸置疑的。笔者预判是邯郸市检察院追诉。至于向最高检申请核准,是层报还是直报?我分析应该是层报。

我说该案庆幸,还庆幸在刑法千呼万唤修正了,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这类超低龄犯罪打了个补丁,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情节极端恶劣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负刑事责任。

非常遗憾的是,发生在2019年大连市某13岁未成年人渣将同小区的十岁女孩,哄骗至自己家中,性侵女孩遭到拒绝后将其杀害的事件,该未成年人渣当时是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正是该案引起的滔天民意,直接催生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减——14岁下降到12岁。该年龄调减从2021年3月1日生效。

如果邯郸三人渣杀害同学事件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前,那三个人渣同样也逃脱法网了。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一个庆幸,当下的法律可无障碍地追究人渣的刑事责任了。

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定会顺应民意,依法核准追诉,最终将人渣绳之以法,我认为这是一个笃定的结论。但万一最高检没核准追诉,是不是就放虎归山了?不是。对经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的,一律督促送专门学校从严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专门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专门学校,同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专门学校,同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加强统筹指导。学校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多管齐下管理,体现了专门学校的“高规格”“严要求”。

从事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实行闭环管理模式,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粗略理解,专门学校相当于过去的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的综合体,教育+改造功能融合,这个学校显然有很强的惩罚性。

但邯郸三人渣我相信不会进专门学校的,他们的归途是监狱,最高检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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