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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施暴为家暴,网友: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罪?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网上有个话题——#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致其自杀,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

实际上,同居施暴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新鲜事,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行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家暴意见》)就有相关规定了。

《家暴意见》明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可见,婚前同居的暴力可以作为家暴来追究法律责任的,这本来是一件保护女性的好事,但没想到很多人居然不理解,不领情,相反她们认为:为什么以家暴,难道不是故意伤害罪?

这些人的意思是给犯罪人一个“家暴”,就轻描淡写、大事化小了。她们的认识肯定是错误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国的法律没有家暴罪,对家庭成员的犯罪该是什么罪就什么罪,不存在以一个“家暴”就豁免了家庭成员间的犯罪。

那么什么叫家暴呢?《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简称家暴。

从家暴的定义看,家暴的范围是远大于故意伤害罪的,实际上如单是以故意伤害罪罪名追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的行为,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故意伤害罪是有伤害门槛的,家暴造成轻伤以上的才可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般自诉),重伤以上的才可公诉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生活中大多数的家暴行为都不可能达到故意伤害罪标准的。

气势汹汹(头脑简单)统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家暴,本质上是放纵家暴。

说个不准确但通俗易懂的例子,如果家暴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必须把受害人的腿打瘸了才可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您会同意这样的做法?照此,精神折磨受害人,受害人自杀了,也没办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你会同意这样的事情发生?

所以在家暴情况中必须多管齐下,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话题中,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致其自杀,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根本没办法追究责任。

但虐待罪又是个什么情况?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此处的家庭成员内涵你心里是怎么想的?我相信你压根没想到会将同居女友作为家庭成员考虑的,但司法机关为考虑维护弱者利益,毅然决然地将家庭成员扩大至“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也正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层面将家庭成员范围人性化扩大处理,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行为才可以虐待罪刑事处罚。#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 话题也因此而来。

牟林翰虐待案的虐待人的主要行为是辱骂,长时间持续辱骂。牟林翰在和女友同居过程中甚至都没打过女友,如果简单以一些网友刻舟求剑的法律意识,根本追究不了渣男的法律责任。

而依据《家暴意见》,恐吓、侮辱、谩骂等折磨家庭成员的严重手段可以追究虐待罪,这里的关键是“家庭成员”条件,牟林翰虐待案的要点是确立了同居女友和牟林翰的家庭成员关系,也因此,对牟林翰虐待罪的追究迎刃而解。

归纳,明确婚前同居施暴作为家庭成员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是减轻犯罪人的责任,而是扩大同居期间不法家暴行为追究的覆盖面、打击面。否则,同居人作为路人甲,很多责任是没办法追究的。道理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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