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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瑞:互联网平台封禁现象的法律定性需要严谨审慎

雷晓琳 夏宾 国是直通车 20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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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 的“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 ——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 学术研讨会近日在线上举行。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在会上表示,互联网平台封禁现象的法律定性需要严谨审慎,从国内外立法动态看,数据封禁等问题的规制逻辑,存在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行为规制的趋势。


刘金瑞指出,平台封禁是种现象,法律定性需要严谨审慎,怎么定性既需要考虑互联网本身的架构,也需要经济学等学科提供一些支撑。从经济学等角度看,如果某种行为没有影响竞争秩序,不存在反竞争的效果,那么可能就是合理的,法律上就不应该给予否定评价。


从互联网架构来看,一般可以分成设备层、系统层、数据层、应用层这四个层次。刘金瑞称,讨论封禁,首先要明确是讨论哪个层次的屏蔽和封禁,是讨论应用层、数据层的封禁,还是讨论系统层的封禁。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里提到的应用和服务不兼容问题,实际是应用层的封禁问题。


他认为,数据层的封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数据原链封锁的问题,涉及到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另一种是拒绝数据开放的问题,讨论拒绝数据开放是否有必要规制,实际是讨论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数据共享。


 “拒绝数据开放问题往往和数据共享是一体两面。”刘金瑞说,我们应该从数据属性出发,来讨论数据什么时候应该共享。共享并不是数据的天然属性,对于数据共享要回到数据本身的属性来看,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才是应该共享的数据。但如果数据过分集中到某一个平台,影响了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也有规制的必要。


对于规制不合理的拒绝数据开放问题,刘金瑞指出,从法律上来看有两种路径:


第一个路径是主流的反垄断法路径,国内最近出台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平台垄断协议的达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都做了规定。


第二个是行为规制的路径,典型代表是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中规定的“守门人”的行为义务,开创了一种新的规制逻辑和思路,这种事前规制的方式代表了一种新的规制路径。


刘金瑞称,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保护的实际上不是竞争者,而是竞争的秩序。所以在设定法律规则上需要从实际需求、从维护竞争秩序或效果出发,规制的逻辑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行为规制是一种趋势,但是立法难度比较大以及实践中落地也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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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昊星

责编:魏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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