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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东区企业家必看,企业复工备案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东区发布 2020-09-05


东区关于企业复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落实中山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企业“精准复工”上下功夫,加强企业“一保障三引导三严禁”复工要求,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区企业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总体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全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企业必须站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紧紧围绕“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展开防疫工作,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严密防线,科学精准、有力有效应对企业复工员工返岗的高峰期。



二、企业复工条件


(一)复工时间。

省政府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该时间节点不是企业复工的唯一条件,并不意味到了时间就一定要复工、一定能复工。鉴于目前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降低企业防控风险,企业尽量延迟复工。企业必须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做好研判,尽量延后复工时间,只有做好了万全准备、防疫措施到位的企业才能复工。


(二)复工准备。

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


1、防控机制到位。

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责任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


2、员工排查到位。

企业要组织对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填报企业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有效规劝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游史、接触史的员工留在当地推迟返东区复工。对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游史、接触史的已返东区的员工要排查其抵达东区的时间,按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建立“一人一档”实行重点健康监测,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体温测量正常,身体状况良好,经防疫部门评估决定解除医学观察后方可上岗。


3、设施物资到位。

一要设置隔离场所,隔离场所须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具有明显的标识,有专人管理,要有相应的生活和卫生设施,并做好场所消毒。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隔离场所。


二要备齐卫生防护用品,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用工人数准备至少14天的口罩、消毒药品,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做好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统计登记工作,每日盘点记录,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充足。


4、内部管理到位。

企业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要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企业有员工隔离的,必须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和隔离情况向所在社区报备。严格按照“八个一”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实行弹性工作制。



三、企业复工备案


(一)复工备案。

企业复工须在完成复工准备的前提下,执行复工报备核查制度。在复工前,须提前准备好企业复工备案表、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东区行业疫情发生地相关人员健康服务调查表、防控物资统计表(样式见附件1-4)。


(二)备案核查。

企业必须具备上述的复工条件方可网上填表提交备案,并将资料发送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邮箱3616268169@qq.com”,我区收到企业网上提交的备案资料后,会对企业的复工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管控措施进行核查,并查阅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备案表要求的相关措施台账,实地核查后出具复工备案审核意见,经指挥部批准同意的企业方可复工。未经复工备案核查就私自复工生产的企业,将采取强制措施,停工停产,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热线电话。

相关政策咨询可以拨打我区设立企业复工热线:0760-88391163、88311163(2月8日8:30正式启用)。



四、企业复工流程图




五、复工后的企业责任


(一)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施企业向社区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企业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影响疫情防控大局,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及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企业将面临被强制停业整顿、停产处罚。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防疫责任。

不得安排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和未经过14天隔离观察期,防疫部门未评估解除医学观察的员工上岗。如有新员工入职,必须对近两周的行程以及接触人员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落实晨检和健康申报制度,确保员工入厂前要测量体温,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带好口罩后立即安排到医院发热门诊就医(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员工,则应立即对其单独隔离,同时向所在社区、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员工隔离观察,需每天将隔离观察情况上报,并做好后续管理和照顾员工生活。避免员工聚集用餐,公共场所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社会责任。

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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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发布编辑部

编辑:杨荣柱

统筹:梁家荣

编审:何明锋

素材来源: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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