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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被封了无法上班,工资怎么发?8类涉疫工资待遇问题全解答,并附投诉举报途径

幸福福田 2022-03-14


近期 

越来越多的打工人被就地封住

无法返岗上班

现实问题又摆在眼前了

今天,小福就将

这些类似问题

统一做个解答


同步附上

咨询、调解、投诉、仲裁

各类救济途径

建议收藏备用哦


Q

01.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Q

02.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A: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Q

03.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

04.劳动者请求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的,应如何处理?


A: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Q

05.因疫情导致小区被封闭,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怎么办?


A: 


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 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Q

06.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怎么办?


A: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深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Q

07.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A:


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网上投诉举报平台路径指引:





Q

08.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A: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采用“E仲裁服务”平台提交调解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后邮寄递交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调解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话不多说

咨询、调解、投诉、仲裁等各类救济途径

快收好

疫情期间

建议大家优先按照上面提到的方式进行线上反映

或先进行电话咨询投诉哦

劳动争议调解类

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咨询、调处服务


劳动争议信访类

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劳动监察类

适用范围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服务


劳动争议仲裁类

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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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深圳人社

编辑整理 | 姚涛升

责任主编 | 刘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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