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未配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丨小福有话说
按照法律规定
驾驶、乘坐电动车
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
无头盔可供使用
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
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最近,无锡市惠山区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骑行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小刘:
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刘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
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
是否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顾正阳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法官
“这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然要求。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携带安全头盔。”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营运所用电动车随车配置头盔必不可少。
所以A公司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电子商务法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
作为平台经营者
未对A公司是否符合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尽到审核义务
未采取必要措施
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那当事人小刘呢?
在本案中,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刘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
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
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判从经营者对其产品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证了共享电动车提供者负有配置安全头盔的从合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定了消费者、经营者和共享平台之间的法律责任边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曾大鹏表示,本案裁判对于规范共享电动车市场,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积极作用。
小福有话说
骑共享电动车摔倒住院
到底谁该担责?
定位找车、扫码开锁、在划定区域内随骑随停……共享电动车一经投放市场,就带来了一系列的便利,如低碳环保、节能节俭,有效缓解出行路上“头疼”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尤其是在上下班高峰时段,扫上一部共享电动车确实是一个方便之举。
然而,一“键”共享,便利出行的同时,共享电动车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诸如上文案例,未配置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共享电动车,出现交通安全事故,最终诉至法院。虽说这类情况不是大概率事件,但的确反映了共享电动车现实管理中确有瑕疵,并已经威胁到消费者的安全出行。
小福认为,既要绿色出行,更要安全出行。便利可以共享,责任也需共担。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一方面,为何案例中的共享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还能上街服务?进一步追问,有的企业给电动车配备了共享头盔,为何使用率还是比较低?对于共享电动车经营企业而言,严格守法遵规,设计合规且方便佩戴的头盔,引导消费者规范使用并定期清洁维护,是行业实现安全规范发展的关键一步。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了骑行服务,因设施配套不齐全招致飞来横祸,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属应当。但“一盔一带,安全常在”绝不是空话,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的第一责任人。毕竟谁都不愿意案例中的事故在身边重演,担责、赔偿永远都只是一种事后维护权益的手段。平安到达才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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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福田融媒(作者:蒋蒙、罗玮)、人民日报、江苏新闻
编辑整理 | 劳子殷、姚涛升
责任主编 | 杨莎、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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