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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独生子女费篇(下)

法律人张栋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4-08-23

上期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相关裁判要旨,很多人对不适用仲裁时效等裁判观点引发了讨论,本期继续解析实践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下篇。


本期目录索引


一、职工书面放弃有效吗

(一)属于基本国策,职工书面放弃无效,单位仍需支付

(二)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放弃无效,单位仍需支付

(三)职工承诺一切费用都已结清,单位仍需支付

(四)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书面放弃有效

二、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比例支付无依据

三、是单位依法应当负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四、继父母也享受五、判决应指定单位支付时间(改判)



一、职工书面放弃有效吗


(一)属于基本国策,职工书面放弃无效,单位仍需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独生子女政策曾经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用人单位向本单位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与职工约定的方式排除该项义务。故L与A公司之间放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A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L支付该款项。但二审改变了说理。【(2019)鲁02民终9257号】


(二)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放弃无效,单位仍需支付

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已在2013年4月9日签署放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书面说明,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独生子女夫妻的奖励,被上诉人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应依法享有该补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系被上诉人在入职上诉人单位、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出具,并非被上诉人退休时对该补助的放弃,被上诉人亦主张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上诉人要求在说明上签名,因此该书面说明不足以反映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入职时对退休时所享权利的放弃进行抗辩,亦有失公平,本院不予采信。【(2019)鲁02民终9257号】



(三)职工承诺一切费用都已结清,单位仍需支付

2018年12月24日,L为A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今收到A公司出具的招用职工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本人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一切费用都已经结清。因青岛二和纤维出具招用职工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而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A公司无关。L在该保证书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现L为独生子女母亲,在A公司处工作,于2018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虽2018年12月24日L为A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但A公司无证据证明在L退休时向其说明其享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故对该请求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关于L为A公司出具的保证书问题。本院认为,L在该保证书中认可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一切费用都已经结清,但并未承诺放弃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故A公司主张不应支付L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860号】


(四)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书面明确放弃有效

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从A公司退休后,自愿放弃独生子女费用,与公司无关”,该《承诺书》系上诉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独生子女相关费用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以被胁迫出具《承诺书》为由,主张《承诺书》无效,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2020)鲁02民终5377号】


二、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比例支付无依据


单位主张即使应支付,也应根据L在其公司及其他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比例承担该待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943号】

A公司以L在2016年之前一直服务于M集团、A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从M集团独立出来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即使要支付也不应全部支付L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937号】


三、是单位依法应当负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向本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负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L提供的户口簿、退休待遇表、企业退休证打印件可以证明L独生子女证父母身份,及其在A公司办理退休的事实。A公司不认可L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及L在A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L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及其在A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判决A公司向L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2686号】



四、继父母也享受


A公司上诉主张L系继母,且其是在退休后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故A公司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本院认为,上述法规并没有区分亲生父母与继父母,也没有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节点作出要求,故对A公司上诉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认定A公司应向L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3806号】


五、判决应指定单位支付时间(改判)


原判并未指定A公司支付L该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期限,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判决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L一次性养老补助19110.6元。【(2020)鲁02民终250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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