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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家族信托跨境安排真实案例,跨越20年,变化和冲突如影随形

王昊 王昊说财富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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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王昊说财富第 1638 篇原创文章

· 全文共4237字,阅读时长约 10 分钟

家族信托的重要性,不少富豪已经开始有所察觉并主动布局。但无论是高净值人士,还是从业人员,很少有人能够认识到,为什么境外的家族信托,会给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以及保护人的地位和角色到底是什么。最近发生在泽西岛的一个案例,为大家生动地解答了这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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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家族信托风起云涌


鲁南制药的“赵氏孤儿”信托资产被侵吞的新闻,曾经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一度成为热点,而这种关注的背后,是中国信托行业的蓬勃发展。

从经济增速放缓,到诸多大陆创一代陆续进入中晚年,再加上中国大陆地区信托行业在过去十年打下的基础,许多大大小小的因素,共同促进了如今信托行业的飞速发展。

目前,很多信托公司正在进入跑马圈地时代,到处抢客户,划地盘。

但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做受托人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了解客户的想法、客户家庭中的变化、受益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不断地面对各种冲突。

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如果没有足够的情怀以及对事业的热爱,不了解其中的艰难困苦,仅仅凭借一时激情,或者仅仅想要冲业绩,那么十有八九是难以为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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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案例可借鉴


目前在中国,尚未出现太多有关家族信托的案例,但是境外法院审理的一些最新案例,可以警示大家需要注意什么。

毕竟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家族信托,都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某个跨越了二十年的家族信托案例。

在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客户的家庭关系有哪些复杂情况与变化,受托人以及保护人又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面临了什么样的冲突和矛盾,尽心尽力地做了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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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人设立的信托


2000年4月,一位事业有成、儿女双全、子孙满堂的父亲在泽西岛设立了两个家族信托。在那个时候,他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和六个未成年的孙子。

由于对于控制权的执意,他设立的是可撤销的全权信托;而且他在整个家族中一直是一言九鼎,因此他自己还同时担任第一任保护人,包括信托财产分配在内的重大事项都是需要保护人同意的。

信托刚设立的时候,他的意愿非常的简单明确:信托是为了孙辈子女而设立,在他在世的时候,一切都听他的安排,他去世后,信托财产平均分为三份,分别对应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他对于孙辈的孩子特别上心,因此在意愿书中规定:在孙辈的孩子年满40岁之前,按照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做小额的分配,满足当时的需求;在孙辈孩子40岁以后,可以再分配信托的剩余资产。

他一直鼓励女儿早点要孩子,并且把这种关爱体现在了意愿书里面:如果女儿在40岁之前有孩子,那么在信托终止时,对应的三分之一的信托财产就可以直接给到外孙子(女);如果在40岁时还没有孩子,那么对应的三分之一的信托财产就要按照女儿的不同年龄阶段进行分配。

如果一切都能按照预先的设计发展下去,我们完全可以脑补出一个和谐的全家福,而全家福的批注上可能是“家族信托是个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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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变换了感情


然而没有一个人的人生是能被预演的,这个老父亲的信托设立后,家里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变化一:子女搬去不同国家生活,受益人税务居民身份多元化。两个儿子搬去美国,女儿喜得一女继续留在英国生活。于是11个受益人中,8个是美国税务居民,2个是英国税务居民。



变化二:父亲和女儿之间屡次发生争吵,关系急转而下。女儿从父亲的小棉袄变成了仇人。恼怒的父亲多次修改意愿书,最后一份意愿书显示,自己去世后,信托财产被平均分成两份,分别在两个儿子的孩子当中进行分配,不再提及女儿以及外孙女。

变化三:父女关系继续恶化,对簿公堂,信托一度保护人缺位。2014年父亲辞任保护人,指定二个儿子接任,女儿坚决反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受益人担任保护人无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支持了女儿的主张。由于保护人的辞任已经生效,但是更换保护人被否决,又无法找到大家都认可的保护人,两个信托一度无法正常运行,因为重大事项已经无法在事实上征求保护人的同意。直到2019年法院才指定了新的保护人。

变化四:在权衡如何降低美国税务风险的过程中委托人去世。

由于受益人涉及到美国税务居民,受托人在寻求了相关美国的税务意见后,认为应该在委托人尚未身故时尽快进行分配,并给出了一份分配建议。在这个过程中,受托人还远赴美国,仔细地了解每个受益人的想法和诉求。

从美国税法的角度来看,一个外国委托人信托,如果要达到最大的税务筹划的效果,最理想的就是在委托人身故前将信托资产全部分配完毕。



保护人在2019年11月收到了受托人做出的分配建议。保护人非常尽职,保护人的律师跟受托人的律师,进行了数次沟通。

2020年2月,保护人对于分配建议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需要再取得美国的税务建议以及查看委托人的意愿函。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对于信托财产的分配是要取得保护人同意的。受托人也非常重视保护人的建议,同意再取得一份美国税务意见,但是委托人的健康状况却突然急剧恶化。

2020年4月,委托人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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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院


事情发展到这个阶段已经完全脱离了所有人的预期。

所谓美国税法下的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筹划已经和这个信托完全没有关系了,所有的受益人一致同意要尽快终止这两个信托,并进行分配。

于是,受托人开始认真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制定分配方案。

只是受托人提出的分配方案,好像所有的人都不满意。

女儿觉得自己分得少了,儿子觉得不应该给妹妹和外甥女分这么多,保护人对受托人提出了很多质疑,而且否决了其中一个分配建议。于是大家只能求助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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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思考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两个问题非常值得大家思考:

(1)受托人是否要遵守委托人的意愿书?

很显然,父亲在最后一份意愿书中表达了信托财产只在两个儿子中分配,为什么受托人并未遵守呢?

这是因为,意愿书不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在做出自己的决定时,需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一味依赖或忠实执行委托人的意愿书。

如果受托人认为委托人的某项意愿是对某个受益人的不合理的仇恨、敌意,受托人可以考虑对委托人的意愿不予理睬。

父亲在做出最后一份意愿书的时间正是父女对簿公堂、家庭火药味最浓的阶段,因此相关内容会受到情绪的干扰。另外两个儿子也同意应该对妹妹以及外甥女公平对待,而不是按照最后一份意愿书的内容进行分配。

因此,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的客户需要明白,当你接受了设立一个全权信托时,你的意愿对于受托人仅仅是参考因素。



(2)保护人的角色和定位到底是什么?

虽然保护人在离岸信托中是个大量被提及和应用的概念,但是涉及保护人的相关案例和论述,到目前为止都是屈指可数。

保护人可以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赖者义务,也可以选择不担负该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信托文件规定保护人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赖者义务。

案件中的保护人所面临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受益人之间对于信托财产如何分配有不同意见,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委托人的意愿,而保护人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关分配方案的理由又被拒绝。

只有受托人提供了理由,保护人才能判断这个方案是否是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而制定的。

在这个案件中有些受益人反对保护人的干预。他们认为保护人只是拥有和法院一样的权力,就是说保护人应该做的是:去核实受托人的决定,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受托人在得到合适的授权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保护人是不能否决一项决定的。

但是法院认为保护人是委托人指定的,它的地位和角色与法院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保护人有权力而且应该形成自己独立的意见,来判定受托人的决定,而不仅仅是审查受托人的决定是否合理。

因此,受托人有义务向保护人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做出决定的理由,这样保护人才能根据相关特定的情况做出判断。

但是,法院又补充道,保护人对于是否否决受托人的决定方面没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他们的角色只是判断受托人的决定是否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尽管对同一项事务他们可能有自己不同的决策。

毫无疑问,这样的判决会加剧未来受托人和保护人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僵局的风险。但是如果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的相关决定必须取得保护人的同意,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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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的启示


在上面的案例中,委托人的想法在20年里发生了多次变化,这些变化被写入了意愿书之中。

而受托人则充分考虑了意愿书的内容,并综合考虑了受益人的利益,在多次协商之下,最终给出了让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方案。

即使如此,中间也难免出现一些纰漏,让部分受益人以及法院都不满意。



而这种情况,目前基本不会在中国的家族信托案例中出现。

在中国,委托人把所有的想法都写入了信托合同里,并且不会给受托人留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余地,委托人的想法就是信托合同的条款,受托人只需要遵守执行。

家族信托1.0的时代里,委托人都健在,因此并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有问题也可以自行调整。

但是长期来看,没有意愿书和自由裁量权,会很难管理好一个真正的家族信托。

面临纷繁复杂的问题,比如家庭成员的变化、受益人之间的矛盾,乃至于受益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矛盾,仅仅凭借委托人几十年前的一些想法,几乎可以说根本无法解决后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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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看法


瑞银家族传承与家族信托服务中心的于蕴海律师认为,国内家族信托中的保护人角色,从几年前受托人对其的谨慎拒绝,到后来的慢慢接受,其在家族信托中的作用,势必也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委托人的关注。

相比于离岸信托中可以选择“保护人是否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赖者义务”,国内家族信托可能更多的会选择“保护人不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赖者义务”,毕竟,不同受益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的冲突,保护人若选择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赖者义务,不可避免的就要面对不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国内家族信托中的保护人,其权力通常体现在信托财产投资环节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受益人的调整及信托利益的分配)环节,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通常不愿介入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的确定环节。



考虑到在信托财产投资环节,无论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还是保护人,其诉求通常是一致的(追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且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投资环节的风控把握较严,因此,在信托财产投资环节,涉及保护人的争议出现的可能性预计不大;

若保护人在信托利益分配环节享有权利,则在保护人不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赖者义务的情形下,导致保护人与受益人出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纷争的可能性,也就自然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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