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文丰每周法讯速递】第307期(01.01 —— 01. 07)

2018-01-08 文丰律师

 

目录Contents

 一、公司、证券    

1.1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2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1.3 一行三会规范债券交易业务

1.4 股转系统发布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实行差异化与精细化监管

二、建筑、房地产 

2.1 住建部发文“叫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2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公布

2.3 全国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良好   

2.4 两部委共建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

2.5 广西拟出台建筑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规章

三、涉外   

3.1 三部门发文明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

3.2 两部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3.3 “进贡”成为惯例?朴槿惠再添“受贡”指控  

四、其他   

4.1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4.2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4.3 新《食盐专营办法》公布 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4.4 中央军委印发《军队互联网媒体管理规定》

4.5 广州独生子女照顾住院父母 可享每年15天带薪假

公司、证券

1.1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月5日,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同时《办法》指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被市场视为补监管短板再出台的重要措施。此前临近2017年末,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今靴子在新年伊始正式落地。

《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

1.2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 38 37210 38 14438 0 0 5643 0 0:00:06 0:00:02 0:00:04 5699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1.3 一行三会规范债券交易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旨在督促各类市场参与者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规范债券交易行为,并将自身杠杆操作控制在合理水平。

通知适用对象包括场内、场外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适用范围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明确了市场参与者建立内控制度及风控指标的有关标准,进一步强调了对前台部门的业务划分及有效隔离、对中后台部门的统一管理及职责,并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一定要求。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实现平稳有效降低债券市场风险的目标,规定了一年时间为过渡期。

1.4 股转系统发布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实行差异化与精细化监管

1月5日,股转系统官网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进一步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执业质量,促进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主办券商作出以下差异化制度安排:

1、未来股转公司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配合股转公司的市场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办股转公司活动、作为专题调研对象等),以及开展机构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将以上年度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对于每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出某类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股转公司将其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强制要求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3、对于月度评价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股转公司将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可视自查情况,进一步对其进行工作谈话,提醒其注意提高执业质量。

建筑、房地产

2.1 住建部发文“叫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取消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要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2.2《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公布

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措施包括: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事实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依法暂停办理有关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等。

根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3 全国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良好

据日前从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获悉,2017年对全国111个城市开展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的结果表明,全国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良好。

据悉,此次检查始于2017年9月,总计检查了2013年1月1日以来出让的住宅用地52285宗、面积170404.7公顷。检查结果表明,全国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良好。其中,合同正常履约率达到81.8%,安徽等8个省(市、区)正常履约率超过90%。这表明出让的住宅用地多数能够得到顺利和有效开发。

此次检查发现,影响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的因素,除了个别合同约定不合理及不可控因素外,主要是受让方资金短缺或利益驱动、规划调整、出让方没有按约交付土地,以及行政审批环节多、周期长。

2.4 两部委共建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

近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民政、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知》要求,依法依规、明确职责开展查询核对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民政部门应在依法取得社会救助家庭委托授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询后向民政部门反馈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由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具体数据内容、反馈方式、时限要求等,由各地民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当事人对查询核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仅限用于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2.5 广西拟出台建筑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规章

1月2日,广西首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通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该《办法》从制度上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推动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明确了政府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以及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设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工期、生产资料提供、施工图审查、总分包责任划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式,并对各方主体违反《办法》应受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建立了工期压缩专家论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着重解决建设单位盲目要求赶工期、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建立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把参建单位及个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将联合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建设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据悉,《办法》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完善后,预计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施行。

涉外

3.1 三部门发文明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进一步扩大放宽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期限,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据国家外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明确的主要政策包括:进一步扩大人才签证发放范围,凡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标准条件的,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都可申请人才签证,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放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和停留期限,经省区市外专局确认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将可获发5年或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180天的人才签证,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将获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进一步提高人才签证申办效率,采取全程在线、立审立办方式,大幅压缩审核、审发期限,外国人才资质确认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签证申请最短可在申请次日获得签发;免除申请费用,外国人才及其家属免交签证费和急件费,“零费用”办理。

此外,实施办法对确认外国人才资质、签发人才签证、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机衔接机制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3.2 两部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下称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下称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3.3 “进贡”成为惯例?朴槿惠再添“受贡”指控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4日就韩国情报机构向前总统朴槿惠“进贡”一案,向朴槿惠追加指控,罪名为受贿、侵吞公款和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先前,朴槿惠受到包括受贿在内的18项罪名指控。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院去年11月披露,检方怀疑朴槿惠执政期间每月定期从国家情报院“提款”,总金额近40亿韩元(约合2448万元人民币),因而向法院申请对国家情报院三名前院长南在俊、李丙琪和李炳浩的逮捕令。法院随后批准逮捕南在俊和李丙琪。由于李炳浩积极配合调查,法院没有下达针对他的逮捕令。

上述三人涉嫌2013年至2016年中期挪用国家情报院特殊活动经费,每月向朴槿惠“进贡”。按检方的说法,南在俊担任院长期间,每月向朴槿惠上缴5000万韩元(30万元人民币)。而在李炳浩和李丙琪主管这一机构时期,每月“进贡”金额翻番。三人供述,因无法拒绝青瓦台方面代表朴槿惠“意愿”的要求,他们不得已把“进贡”当成惯例。

其他

4.1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民事行政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7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女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腾格里沙漠系列公益诉讼案、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腾讯诉“今日头条”侵权案、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强化产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诚信、加强破产审判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促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所作的贡献与积极探索。

4.2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7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或是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于欢故意伤害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赵春华涉枪案、卢荣新无罪释放案、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非法疫苗案、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4.3 新《食盐专营办法》公布 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4.4 中央军委印发《军队互联网媒体管理规定》

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军队互联网媒体管理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明确军队互联网媒体管理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涵盖军队互联网媒体资质准入、审批备案、传播运行、建设保障等方面,就军队互联网媒体的开办范围、资格条件、审批程序、信息发布、保密要求、主体责任等作了统一规范,并对平台建设、技术监管、人才培养等工作进行明确,对军队互联网媒体违反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的各种情形作出追究责任的规定。

4.5 广州独生子女照顾住院父母 可享每年15天带薪假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日称,从今年2月1日起,独生子女在父母(60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每年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看护假、护理假期间,员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据介绍,由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因此需要重新制定《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7年8月,《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经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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