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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只因多1岁,劳动部门拒受女职工投诉

2016-04-23 李玉波   高志华 工人日报

 “按照104号文件,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与单位有劳动争议的,劳动监察不受理。”近日,51周岁的付小青以及4位工友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这让她们觉得很无奈。

付小青等人反映,3月中旬,她们所在的工作单位国际纸业(呼和浩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纸业公司)通知,因单位股权转让,要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每个人按工龄可以拿到补偿金。因付小青等5人年龄超过50周岁,单位以她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不支付补偿金。

记者了解到,付小青等5人每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给她们上了保险。但因在公司缴保险的年限都没有达到15年,所以她们没有享受社保待遇。

记者查看了付小青等人2016年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发现其中有关于年龄限制的条款,公司发给工人的有关劳动事宜安排通知中,也没有明确50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给补偿金。

国际纸业公司负责人李伟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也愿意给这几位员工补偿,但是需要土左旗劳动部门拿出文件,凭文件向公司总部申请。

4月12日,土左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孔繁义告诉记者:“按照104号文件,劳动部门只受理18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劳动者的劳动纠纷。”

记者查阅了这份“104号文件”。该文件是1978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周海涛律师表示,付小青等人年满50周岁,单位并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她们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至50周岁以后,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在50周岁以后仍然延续。《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付小青等人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付小青等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采访中有专业人士表示,在延迟退休政策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暂行了38年的104号文件中的不少规定,与当下的劳动关系现状有不相适应之处,应该尽快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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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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