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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经济下行,更应保护劳动者权益!”

2016-07-13 张锐 工人日报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一些条款影响了用工灵活性……”全国政协“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委员视察团听到了部分企业负责人如此抱怨。对此,参与视察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嘉认为,不能把企业效益下滑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力成本上升,更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


不可否认,新形势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提出了新挑战。全国政协委员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包括: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部分行业陷入周期性低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导致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隐患增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小微企业大量出现;职工结构发生变化,农民工成为职工队伍主体;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复杂,等等。

“应该积极面对新变化,客观分析新特点,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着力点,并持续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委员们的态度很明确。

针对部分企业表示“部分条款过度保护劳动者,建议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林嘉认为,有些企业对于压低劳动力成本、高耗能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路径依赖,无法适应当下产业结构转型需求,这也是他们夸大劳动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负面影响的初衷。事实上,这一现象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表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属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法律法规通过向劳动者倾斜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从而矫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失衡,这正是其价值所在。“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更应保护劳动者权益。”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经验也表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摆脱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上世纪30年代,对重振美国经济发挥巨大作用的“罗斯福新政”,其中的重要内容就包括通过《国家工业复兴法》、《公平劳动标准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符合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从而调动了劳动者积极性。

参与视察的工会界委员认为,法律的尊严在于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有效贯彻执行,应把继续推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坚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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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要求对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这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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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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