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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 | 随意解雇企业工会主席,真的不可以!

2017-02-07 柳姗姗 彭冰 徐畅 工人日报


近日,在长春市总工会鼎力帮助下,曾在某外企任工会主席的吕某,拿到了企业支付的36.6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款。

工会主席维护职工权益,谁来维护工会主席的劳动权益?

《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吕某2001年进入一德资企业工作,任生产部部长,2013年12月,单位工会改选,其开始兼任企业工会主席。2016年10月31日,吕某被企业以“9项严重失职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在吕某收到的辞退通知上,记者看到,9项失职行为包括: 未完成2015年年度绩效目标、产品报废率超标、所负责部门不按标准流程操作管理软件、对部门劳动纪律疏于管理等。


但在企业工作了16年的吕某认为,企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莫须有,遂向区劳动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吕某找到长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法援部初航在详细了解此案来龙去脉后,认为涉事外企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嫌疑:“根据《工会法》第17条规定,单位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关系,需告知并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同意。而该外企并未履行这一程序,属程序违法;同时,辞退通知上所列吕某的失职行为和给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失,是主观判断而非客观事实,属实体违法。”


初航和同事一起于去年11月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上述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上述规定,本案应以长春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68元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用人单位应赔偿原告总计48万余元。”初航介绍。


“开庭期间,单位列举出‘岗位说明书’等16份证据,以证明我存在失职行为,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法援律师据理反驳”,吕某告诉记者,庭审结束后,被告主动提出和解,经法院调解和本人同意,今年1月,单位如约向其支付了赔偿金36.62万元。

维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还有哪些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应依法顺延

由于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其承担专职工会工作的任期并不一致,有可能劳动合同期限到了,专职工会干部的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此外,最高法《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间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调职降薪有特殊限制

尽管调动工作、降职降级等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根据《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作者:柳姗姗 彭冰 通讯员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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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窦小涛 肖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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