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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改改了
同时,当前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层出不穷。提案显示,全球每年新增化学品1000多种,电磁辐射、噪声、视屏作业、工效学因素、轮班作业、活性酶、工作压力等因素对女职工及其子代健康的专业研究仍然相当滞后。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调研显示,有三成以上被调研企业未履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书面告知义务;一些建筑工地女职工(女农民工)依然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组装拆除等超强度工作;24.7%的孕期女职工仍工作在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一些女职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流产、不孕或生育畸形儿。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修改了!”这是很多特殊工种女职工的多年呼声。
一方面现行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已经是多年前的标准,面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冲击已不适用,但因无从界定导致相关行业领域女职工职业危害因素缺乏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即使原有的“过期”劳动禁忌范围也执行得不好。
据悉,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16条,包括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内容。
《特别规定》虽有明文规定,但是一些地方职能部门至今未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一些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且用工制度不规范的中小非公企业存在监管死角,相关处罚条款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孩子不仅要生育,还要教育,而母亲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希望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妇女实现阶段性就业,给女职工多一点时间生养育儿。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出现的一些落实不到位现象,与我国目前就业环境、法律监管缺位等因素有关。尤其是在纺织、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女职工长期供大于求,因此出现了企业对《特别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很多企业站在用工效率角度,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当做了女职工的私人问题,出现了差别对待、就业歧视等现象。在切实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的监控惩处力度同时,要让企业认识到能否有效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直接关系到女职工职业安全和下一代身体健康,对于提高劳动力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让企业认识到这是一项社会责任。
来源:工道微信号(ID:gongdao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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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