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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改改了

2016-03-07 彭文卓  陈晓燕 工人日报

“‘全面两孩’背景下,要重点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今年两会上,工会界委员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一共提交了3份提案,主要针对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督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地、推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生殖健康研究等内容。


1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修改了!”
此次工会界《关于推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生殖健康研究立项工作的提案》显示,职业危害不仅损害女职工本人身体健康,影响女性老年期生活质量,还会危害其子代健康。
同时,当前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层出不穷。提案显示,全球每年新增化学品1000多种,电磁辐射、噪声、视屏作业、工效学因素、轮班作业、活性酶、工作压力等因素对女职工及其子代健康的专业研究仍然相当滞后。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调研显示,有三成以上被调研企业未履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书面告知义务;一些建筑工地女职工(女农民工)依然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组装拆除等超强度工作;24.7%的孕期女职工仍工作在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一些女职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流产、不孕或生育畸形儿。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该修改了!”这是很多特殊工种女职工的多年呼声。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总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委员
一方面现行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已经是多年前的标准,面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冲击已不适用,但因无从界定导致相关行业领域女职工职业危害因素缺乏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即使原有的“过期”劳动禁忌范围也执行得不好。
2《特别规定》尚未真正落地
除了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并不乐观,另一份《关于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工作的提案》同样指出,《特别规定》在很多地方和企业也没有真正落地,存在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严重滞后、地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生育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难点。
据悉,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16条,包括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内容。
《特别规定》虽有明文规定,但是一些地方职能部门至今未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一些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危害严重且用工制度不规范的中小非公企业存在监管死角,相关处罚条款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原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委员
孩子不仅要生育,还要教育,而母亲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希望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妇女实现阶段性就业,给女职工多一点时间生养育儿。
3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是社会责任
工会界委员纷纷建议,要加快地方配套法规政策制定修订,着力推动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修订更加细化明确的地方法规政策,使之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省总工会原主席王秀芳委员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出现的一些落实不到位现象,与我国目前就业环境、法律监管缺位等因素有关。尤其是在纺织、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女职工长期供大于求,因此出现了企业对《特别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潘晓燕委员
很多企业站在用工效率角度,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当做了女职工的私人问题,出现了差别对待、就业歧视等现象。在切实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的监控惩处力度同时,要让企业认识到能否有效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直接关系到女职工职业安全和下一代身体健康,对于提高劳动力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让企业认识到这是一项社会责任。


来源:工道微信号(ID:gongdao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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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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