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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的视角看待家事法律纠纷 促和谐价值观——上海市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数据分析 | 法律评论

普世团队 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作者 | 吴晓菁 虞毅颖 周晓颖

    本文首刊于《2019年中国婚姻家庭法论坛论文集(下册)》


      【内容摘要】通过对上海市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判决结案案例的数据分析,我们认为:抚养费诉讼是外显的法律行为,其内在表达的是直接抚养人的无助,间接抚养人的烦恼,孩子的情感隔离等。家庭是一个系统,家事法律纠纷是该系统内在压力的一种爆发方式。目前,家事纠纷案件量空前爆发。面对新时代新问题,可以采取新方法,以系统视角看待家事法律纠纷,以跨界思维结合人际沟通、家庭治疗、关系系统教练等工具,更智慧地为家庭服务,把家教、家风活出来,弘扬和谐价值观。


      【关键词】 系统视角,家庭系统,跨界思维和工具,新时代新方法,和谐价值观



       自从习近平主席提出“以家风、家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作为关注家事领域的律师,一直在思考、学习并在团队探讨:

● 家事法律和家风、家教的关系是怎样的?

● 在具体工作层面,律师如何为家庭提供符合“新时代社会价值”的高质量服务呢?


        本文从“上海市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情况”的相关数据为切入口,在中西思想和文化融合的社会环境和趋势下,谈一谈我们对家风、家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视角。


        一、离婚率上升必然导致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群体日趋庞大


       根据国家民政部的官方数据,我国离婚率已多年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民政部2016年、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根据民政部的官方统计数据,近三年上海市的离婚、结婚比率基本保持在50%左右(2016年59%,2017年46%,2018年49%),即每有100对进行结婚登记,就伴随着有50对左右在办理离婚。在大都市离婚率逐年高起的发展趋势下,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数量自然逐年上升,这些孩子是父母离婚的波及者和承受者。


      庞大的离异未成年人群体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所以我们团队对2016—2018年上海市“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判决的支付情况”的数据加以统计,整理出以下几个角度:


      (一)抚养费诉讼案件的原告是谁?——爸爸带养的孩子,还是妈妈带养的孩子?


图表1


       在这174件案例的判决书中,离婚后,由父亲作为未成年人的直接抚养人的有24件,由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的有150件。从这个悬殊的比例显示:


      ● 离婚后,因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产生矛盾,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孩子发起诉讼的数量要远远少于由母亲直接的孩子发起诉讼的数量。


      ●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夫妻离婚时若孩子处于低幼期,女方往往会选择由自己来抚养孩子。这点也从174个案件分析中获得印证:从孩子出生到小学阶段(上海市公办小学学制为5年级,至11周岁),母亲作为直接抚养方的案件数量是父亲作为直接抚养方的数倍到数十倍,尤其是离婚时孩子年龄在3岁以内的,基本上孩子都由母亲直接抚养。这个趋势到了离婚时孩子处于初、高中的年龄阶段才发生显著变化,父或母作为直接抚养人的案件数量基本接近。


图表2


      (二)离异家庭的孩子,TA的每月抚养费有多少?


       单亲爸爸或单亲妈妈,在超级大都会上海,一个人抚养孩子,难度到底有多大?从间接抚养人那里能获得多少支持?


        从174个案件的梳理中,从诉讼前的每月抚养费/生活费(注:本文中,含图表,“每月抚养费/生活费”均简称为“抚养费”)给付金额来看,父亲作为直接抚养人的案件中,超过90%的案件中,诉讼前每月的抚养费支付金额都在人民币(下同币种)1000元以内,有超过25%的案件在诉讼前是不需要另一方支付任何抚养费的。而在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的案件中,每月支付金额主要集中在200元~2000元的区间(约占75%左右)中,在2000元以上的也有相当一部分(13%)。


图表3-1

图表3-2


       图表3-1和3-2显示的父亲直接抚养和母亲直接抚养在诉前金额上的差异,从一个角度来看,也许和现实社会中男性和女性挣钱能力的不同相互呼应。通常情况下,男性的收入高于女性。作为单亲妈妈,在大都市工作、生活,其获取物质基础的能力相对于父亲可能更弱一些,因此,她们对于每月给到孩子的抚养费是否足够,以及支付的及时性和连贯性,往往更为看重。


       统观174个案件的判决书,间接抚养人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从几百元到1000元以内的案件数量超过一半,也就是说,平均每个月供孩子开销的金额不到2000元,这与在我们切身感受的在上海的育儿成本相比,实在杯水车薪。2018年新浪财经公布十大城市育儿成本排名,上海以247万元列第二位。2017年人民日报刊发的报道,育儿成本占到中等家庭总收入的50%,结合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2017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32元,在上海市,一个中等普通家庭,每月的育儿成本在2017年就达到6000元上下。因此,从抚养费案件数据梳理的结果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中原有的抚养费金额,确实无法支持在上海的单亲妈妈或单亲爸爸养好孩子。


       (三)告爸爸/妈妈上法庭,“孩子们”为何发起抚养费诉讼?


图表4-1

图表4-2


      整理并分析174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图表4-1),焦点非常集中——“抚养费不够花”、“间接抚养人拖欠抚养费不付”或前述两者结合的案子,数量占比高达97%。


       从诉讼前每月支付抚养费金额图表(图表4-2)可以看出,有超过6成的案件,其诉讼前每月抚养费在1000元以内,甚至有三分之一是少于500元/月。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市的生活成本早已高居全世界的前列。诉讼案件中的抚养费金额和大多数上海家庭的育儿成本相比起来,差距之大,触目惊心。鲜明的差距,在物价日益高企的上海,让人不免担忧生活在这里的离异家庭孩子的生存状况。


       “要求间接抚养人按时支付抚养费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74件案件中约有一半包括此诉讼请求。结合抚养费金额统计表,我们不禁要问:每月的抚养费本就不算高,为何还要拖延迟迟不付?


       物质支持的缺乏加拖延,使得本就独自一人承担直接养育义务的父或母那一方越发压力山大。直接抚养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孩子往往成了第一/唯一的承受者,而发起司法诉讼“去向你的爸爸/妈妈讨要抚养费”,更有可能导致孩子内心产生强烈的撕扯感。


       (四)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直气壮,无奈之举,还是……?


图表 5-1

图表 5-2


       在梳理原告陈述每月抚养费不够花的理由中,我们发现:每个案件的原告都有其个案情况下的理由,且往往是多样性的,而非单一。在将各种理由进行归纳分析后,可以看到,父亲作为直接抚养人,和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在诉请增加每月抚养费金额的理由上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化。


      共同点是,如图表5-1和5-2所示,“原抚养费金额不能满足成长所需”均排在了首位,这和诉讼前每月抚养费金额的图表内容相呼应。在上海,以每月不足2000元(单方支付1000元以内)的费用养育孩子,的确捉襟见肘。


       排在“父亲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理由 ”第2位、第3位的理由分别是”直接抚养人因失业、患重大疾病、生意经营状况恶化、债务缠身等导致自身经济状况恶化”,以及,”原先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未约定具体抚养费金额”。结合前面已述的父亲作为直接抚养人发起抚养费诉讼的案件数和起诉前每月抚养费金额两张图表,也许不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境地,单亲父亲可能不会选择诉讼方式要求增加抚养费。


       而排在在“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理由”第2位和第3位的分别是”孩子上初、高中教育支出大幅增加”,以及,”间接抚养人(即孩子的父亲)的经济状况好/离婚时相比有明显好转”, 从一方面看,这反应了女性对于孩子成长的物质基础特别看重,结合图表6显示的关于诉讼时孩子的年龄,幼儿园到初中年龄段最为集中(占比接近70%),这和上海市普遍的育儿节奏相符,小朋友们通常从幼儿园开始就上各种学习课外班。作为母亲往往想要在孩子成长求学关键阶段希望能给到孩子尽可能足够的支持去获取好的教育资源,如果间接抚养人经济状况转好,女性希望对方能够和她一样把支持孩子教育的物质基础搭建牢固。另一方面看,为了孩子的成长而筑基,很有可能间接抚养人的心愿亦是如此,是什么原因促使女性采用发起抚养费诉讼这种相对强硬的方式?


图表6


      (五)长期不付孩子的抚养费,是有无法预计、身不由己的苦衷,还是离婚战场的延续……?


图表 7


       在分析88个包含“补付拖欠抚养费”诉请的案件中,尽管个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五花八门,基本可以归纳总结为图表7所示的9大类,除去排第三位”被告未出庭应诉“外,其他每个理由归类都或多或少含有主观因素在内。


       “孩子的父、母双方存在其他矛盾”排在了第2位引起了我们的好奇,是什么让身为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把断供孩子的抚养费作为和对方置气的手段,最后闹上法庭?


       “离婚时所有的债务都由我一人承担,现在还在还钱”,


       “离婚时对方分走了大笔财产,我现在还有XX万折价款要付”,


       “未经我同意,对方竟然在离婚后把孩子的姓改掉了”,


       “离婚后户口一直不迁走,导致房价卖不高,尾款也拿不到”,


       ……


       一一梳理具体个案中的理由,大多是双方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争执的延续。看似双方已经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但要争个是非对错的心结并未真正解开,于是,孩子的抚养费成了对外凸显双方矛盾的新战场。


       “间接抚养人不出庭应诉”也是我们在实务中经常碰到的情况。为何告上法庭,许多情况下是找拖欠的一方而对方避而不见下的无奈之举。不出庭应诉,是不是也是从另一侧面折射出,父、母双方在婚姻中的矛盾仍在继续,不愿意/也无法面对……


       由此可见,抚养费案子不单单事关孩子,其和之前家庭如何破裂、父母双方如何解除婚姻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从我们经手的离婚案件就可以发现,离婚后拖欠孩子的抚养费不是个别现象,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越来越多的离婚案当事人焦虑起来:要了孩子的抚养权后,万一对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于是,拖着不离的有之,力争财产的有之,拿孩子抚养权做筹码的有之,离婚大战由此愈演愈烈……


       当我们摘掉律师的帽子,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看待上述未成年人抚养费支付判决的数据,我们不禁想发问:


       ● 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支付约定是男女双方离婚时订立的合同契约吗?当时双方的约定为什么最终变成孩子作为原告呢?婚姻关系结束了,离婚的父母彼此之间,以及和子女构成什么样关系呢?这个关系如何能够和谐运转呢?


        ● 孩子只是表面的原告,其实是直接抚养人在发起诉讼,法律的规定让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变得更紧张,很多情况下本就是父母之间的矛盾,为什么要让孩子背锅呢?


       ● 抚养费拖欠或不付只是钱的问题吗?要钱的背后还有什么声音需要被听到?目前法律诉讼也只能在“钱”上做出判决,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吗?


      这些跳出固有法律框架的问题引发我们的深思,家事法律的条款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它和家教、家风有什么关系呢?又如何发挥作用呢?还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吗?


       二、家庭是一个“系统”,而家教、家风和家事法律都是系统的一部分


      (一)家庭是一个系统


       美国著名家庭治疗师卡尔·惠特克和奥古斯都·纳皮尔在其著作《热锅上的家庭》里提到:“以往家庭被视为个体的总和,现在则变为类似生物的完整有机体。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实体,一个‘完整体’,有其独特的结构、规则和目标”。


       这本著作以布赖斯家庭的大女儿要离家出走甚至要自杀为导火索,慢慢显示出布赖斯一家父亲和大女儿、母亲和小儿子互相结盟的结构,大女儿和母亲之间的经常性吵架大爆发,隐藏着父亲和母亲希望通过各自和大女儿的相处模式来表达他们婚姻中无法说出的需要,还有小儿子的行为…… 家庭问题其实很难用数据的方式阐述清楚,而这本书以案例推衍讲解的方式,以“完整有机体”的角度,把家庭里布满的人际压力、情绪张力、情感流动、结构关系、动态转变等等一一展现出来,其洞见相当深远。


       中国传统文化一直非常注重“家”的概念。我们老祖宗很有智慧,一向重视“家庭”在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所以,素有“天下之本在家”之说,“家”活在每一个中国人的骨子里。这样一个古老而且深远的话题如何在“当今时代”发光异彩呢?西方思维提供的“系统”视角,及其展现的逻辑和介入的方法具有宝贵的借鉴和学习价值。


       从系统的角度看待,家庭不仅是指每一个家庭成员,而且包括人与人一旦连接、彼此之间形成的关系,彼此之间意识层面或潜意识层面达成一致的沟通模式、动力结构、以及外在的习惯、作风、物质行为等等。所以,一个家的家教、家风以及成员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都是这个家庭“系统”的一部分。

 

       (二)家事法律行为是家教、家风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表现,其影响更有力、更深远


       俗话说:“言教不如身教”,中国传统文化很早就认识到:行为比言语更真实,对家庭系统的影响更有力和深远。所以,相对于家教和家风,家事法律行为体现出的利益冲突也许是家庭系统中发出最为真实和深层的声音。


       当今家事法律纠纷的案件量可以说日趋高涨,各类媒体都把家庭法律利益纠纷搬上了综艺节目,正说明了家庭矛盾已经到了全社会一起关注甚至一起承担其后果的阶段。这些真实事件的庞大数据对已婚的、未婚的、以及下一代对家庭关系的认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越来越多有工作能力的女性不愿意进入家庭生活,下一代们更喜欢与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相处,更喜欢保持宽松的男女朋友关系等等现象,体现了在超级大都会中,人们对“家”这样的组织系统越来越远离,即使其内心是孤独的,亦渴望着家庭的温暖。


       就以“离婚后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法律行为”为例,结合这么多案件的起诉和抗辩理由以及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发现,就“讨要抚养费”这个行为,可以牵扯出直接抚养人的无助、压力和情绪,间接抚养人的消失、烦恼和痛苦,离异家庭的孩子情感隔离、过早成熟、以及长大后的怨恨等等这些局内人的身心状况,还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两家人的焦虑和困扰。孩子甚至系统中其他成员,都在这一法律诉讼过程中经历:家人之间无法进行一致性沟通表达,对抗中的隔离或扭曲情绪,混淆前夫前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界限,责任面前采取防御和逃避等等。这些经历不仅装在脑子(意识)里,更是印刻在身体(潜意识)中,整个过程带来的影响将是跨越代际的。心理学界的通识观点是人们所做的重大决定更受潜意识的影响,而潜意识是经由父母子女生活相处中的点点滴滴而被传承。


       真实非常有力量,但对处于矛盾纠纷中的家庭来说,面对真实时,必然带来痛苦,这也是每位律师处理家事法律纠纷时常常面对的情况。然而,人们只有面对真相,真实表达、和家庭系统达成新的模式、规则和目标等,才能把家教和家风活出来,才能真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探索符合“新时代社会价值”高质量的家事法律服务方式和路径


       由于历来“社会分工”的思维占据时代主流,在面对家庭系统的问题时,法律工作者往往被限于只能从法律技术角度切入,更多地关注“权利和责任”、“利益和风险”、“应该和必须”等话题。但是,据我们观察,这些话题和法言法语往往阻碍了家庭成员的情感流动和沟通,甚至引发更大的冲突。


       美国马歇尔·卢森堡博士在其《非暴力沟通》一书中指出,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其内在的需要。外在行为和内在需要形成了沟通系统(见图8)。如果只停留在“物质行为”或称为“策略”层面进行沟通,由于“内心需要”没有被表达出来或者没有被彼此看到,家庭成员间就玩起了谁对谁错的游戏,从而产生隔阂;如果从“需要”层面入手,人与人之间更有可能产生连接,找到满足他们的需要的方法。


      “连接的力量”让家庭成员之间不再站在“对立面”来解决问题,而是“肩并肩站在一起”来面对问题。它是改变家庭系统的模式、规则和目标的主要原动力之一。


图8


       从系统的视角,可以帮助法律工作者拓展处理家事法律纠纷的思维。家事法律工作者需要觉察到,法律中涉及利益安排内容的规定,尤其是对行为“对错”的判断,在家事矛盾的沟通中更偏向于策略和行为层面。一旦陷入一方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与非”的逻辑层面,随之而来的情绪就像漩涡一样笼罩在整个家庭系统中。有时候,看似家人在协商解决,往往会演变成咬牙隐忍,于是当案件结束后便老死不相往来。所以,我们常常思考,如果站在这个角度,法律的作用应如何发挥,让家庭系统的成员们能够弄清楚彼此的需要,找到方法满足大家的需要,能使家庭更和谐,而非使家庭走向分裂?


       习近平主席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当今时代的家庭问题有可能是中国历史长河中最棘手的情况,面对新时代的新问题,我们不能再秉持老方法——就法律谈法律。家事法律纠纷是整个家庭或系统的声音,是因为家庭承受不了某些巨大的压力而发出的呐喊,是其内在需求的外在物质表现形式。


       所以,我们认为,用“系统”的视角看待家庭问题,用跨界的思维突破目前家事纠纷愈演愈烈的困局,把法律和人际沟通、家庭治疗、关系系统教练等工具结合起来,才能更高质量、更高智慧地为新时代的家庭服务,更好地把家教、家风活出来,弘扬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



参考资料及书目


1.从公开网络信息(无讼网)中将2016年、2017年、2018年上海市各级法院案由为抚养费纠纷(离婚后)的判决书进行了搜索,截止2019年5月1日随机筛选出174件(其中2016年结案的判决书100件,2017年结案的判决书52件,2018年结案的判决书22件,两审案件按一件进行数量统计)[DB/OL]


2.(美)马歇尔 .卢森堡,《非暴力沟通》[M], 华夏出版社,  2018


3.(美)纳皮尔,(美)惠特克,《热锅上的家庭:家庭问题背后的心理真相》[M], 北京联合出版社, 2015


4.(美)马歇尔.卢森堡,《非暴力沟通实践篇》[M],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4


5.(美)马歇尔.卢森堡, 《用非暴力沟通化解冲突》[M], 华夏出版社, 2015


6.(美)萨提亚,《新家庭如何塑造人》[M], 世界图书出版社, 2015


7.(德)伯特.海灵格,根达.韦伯,(美)亨特.博蒙特, 《谁在我家》[M] , 世界图书出版社, 2015


8.(中)肖然, 《隐藏在家庭中的五行系统动力:五行家庭序位与治疗案例》[M], 世界图书出版社, 2017


9.(中)肖然,《脊椎告诉你的健康秘密:身心柔软与平衡的智慧》[M],世界图书出版社, 2011


10.(中)肖然,《七种体型隐藏的心灵密码》[M],世界图书出版社, 2015


11.(加)克里斯多福.孟,《亲密关系:通往灵魂的桥梁》[M],湖南文艺出版社, 2015


12.(美)约翰.戈特曼,娜恩.西尔弗,《幸福的婚姻》[M],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4


13.Anne Rod, Marita Fridjhon, Creating Intelligent Teams [M], KR Publishing, 2016

本文作者

吴晓菁

电话:021-52988666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女律联巾帼志愿团律师、美国ORSC组织关系系统教练、“HiLegal关系实验室发起人”。主要法律专业领域:家事法、公司法、保险、信托商事法。


       吴晓菁律师2011年至今致力于家族企业相关的传承规划、家企风险隔离、传承法律架构和家族文化及关系的正向推动等专题研究和实践,将系统教练技术、身心疗愈沟通技术、萨提亚家庭重塑方法、家庭/企业组织结构系统动力诊断分析和法律专业相结合,运用非诉方法化解家庭(族)财富相关纠纷、合伙人股权等法律纠纷,揭示财产法律安排及其背后的家庭系统关系、促进家庭(族)成员正向沟通及建立正向关系。

本文作者

虞毅颖

电话:021-52988666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澳洲Monash University法律和会计双硕士;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一级)、澳洲CPA准会员、国家中级经济师、美国ORSC组织关系系统教练。主要法律专业领域:家事法、公司法,公司治理、保险、信托商事法。


       虞律师曾任职于多家拟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IPO上市项目主管、董事会管理主管等职位。


       虞律师一直致力于家族企业相关的传承规划、家企风险隔离、传承法律架构和家族文化及关系的正向推动等专题研究和实践,使家族治理和公司治理充分结合,协助企业家建立企业、家庭和家族的关系生态圈,并为工银安盛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信托进行家族财富传承法律讲座。


       虞律师擅长结合心理学、家庭结构动力分析和家事法律等非诉方法结合信托、保险解决家庭(族)财富相关纠纷,规划企业家家族传承方案。

本文作者

周晓颖

电话:021-52988666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高级合伙人,工会主席,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参与公司上市,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项目的谈判及尽调服务,为多家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经营及个人生活中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及服务。


       周律师在知识产权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为公司维护各类知识产权提供法律帮助。


       周律师曾在外资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及具体管理事务操作,在人力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文件的制作方面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为公司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周律师的擅长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及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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