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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网络贷款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在给一部分人带来便利的同时,网贷也成为了另一部人的梦魇。高额利息、暴力催收这些问题随之而来,水母曾经在  网贷算不算高利贷?看完这两个判决你就知道了一文中,简述了网贷问题,而今天水母想和大家讲述的是比网贷更让人憎恶的套路贷。


套路贷是什么?


套路贷是典型的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借条、汇款和债务人实际拿到的借款本金相差巨大。打个比方,张三问王五借款5万,但是王五要求张三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10万的借条,同时于借款当日,王五通过银行汇款10万到张三的账户,并要求张三于次日转出5万到第三人账户。


一系列天衣无缝的操作后,张三的实际借款5万就变成了白纸黑字有理有据的10万。一旦张三无力归还本金以及利息,王五拿着充足的证据上法院一告,张三将入百口莫辩的境地。


而这仅是套路贷的基础套餐。进阶版的套路贷更是让人跌破眼镜。


2015年1月24日15时许,被害人杭某某想借款3,000元,傅某、郝某某、朱某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某某、被告人唐彦将杭某某介绍给被告人瞿琪奇,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次日,瞿琪奇、唐彦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某,杭某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琪奇,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分赃化用,杭实际得款5,000元,唐彦从瞿琪奇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被告人瞿琪奇伙同被告人应隽至杭某某位于本市某地居住地楼下,以上述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杭索要欠款,并给杭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帮杭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帮杭放贷赚利息赎房,以此诱骗杭某某作出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的选择。8月下旬,瞿琪奇伙同应隽,找锁匠并诱骗杭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带杭至本市大连路、大柏树等P2P、小贷公司处操作抵押贷款,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进而诱骗杭将房产过户给马某某,以马某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某。8月28日,瞿琪奇、应隽带杭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10月21日,马某某支付了29万元、22万元、17万元房款后,杭某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某。10月29日,马某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期间,杭某某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瞿琪奇。同期,瞿琪奇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2015年10月2日、29日,瞿琪奇让杭某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瞿,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上诉案例整理自瞿琪奇、应隽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瞿琪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可以看出无论是基础版还是进阶版的套路贷都起源于一份虚假的借条以及转账。


放款人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


这个多此一举是比照着法条精心设计,专门用来对付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实践中,单凭借条不一定胜诉,参考判例 凭借条起诉还钱,法院却判输了,单凭转账凭证也不一定胜诉,但又有借条又有转账凭证的,想不胜诉都难。


套路贷中,原告提供载明借款本金的借条同时辅助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此两份重要证据已经将借款事实证明的天衣无缝,如果被告对此有不同主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有假。而实践中,被告借钱之时都是一门心思想着怎么拿到借款,哪有闲情留证据。这直接导致法庭上,即便法官认为借款事实事有蹊跷但是苦于没有证据也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判决。


身陷套路贷就毫无办法了么?


当然不是!法律是追求正义以及公平的,绝不容忍套路!


首先,无论套路贷是否最终被法院认定,对于借款人而言它究其本质都是一个民事纠纷,借款人本身不会因为借款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如遇催债切勿自乱阵脚。对方如果暴力催债,该报警报警,切勿胡乱抵押财务或者转卖财务,以防止套路贷演化成进阶版。


其次,如果债权人起诉,作为债务人请一定出庭应诉。不少被告在收到法院开庭通知的时候都极为惶恐,下意识逃避。但是请相信水母,逃避法院只会让事情更糟。事已至此,出庭答辩是被告最后的权利。人救者必 44 30358 44 13525 0 0 6387 0 0:00:04 0:00:02 0:00:02 6385自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审理借贷纠纷时,法院本身就需要排查类似套路贷的非法形式,被告的答辩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最好助手。


并且法院在判决前都会进行法庭调解。债权人只是要钱并不要命,调解阶段双方对于债务的妥协空间非常大。


最后,请尽可能收集借款真实本金的证据。证据可以是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证人证言等。套路贷之所以敢在法庭上横行霸道其仰仗的就是其伪造的证据,所以水母呼吁所有的天使们,切勿在不实的借条等法律文书上签字,从源头杜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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