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
金寨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林带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火险区: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天堂寨镇、燕子河镇、长岭乡、吴家店镇、沙河乡、关庙乡、汤家汇镇、梅山镇。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放孔明灯;
(二)严禁烧田埂(坎)、秸杆、杂草、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和烧草积肥;
(三)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烧纸钱、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非法架设电捕器捕猎和未经批准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烧制木炭、炼山、计划烧除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严禁携带、使用、运输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等物品;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在禁火区内从事爆破、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置森林防火设备。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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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子君 校对:黄圆圆
复审:方临昕 终审: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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